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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与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今社会最为火热的概念之一。面对热潮汹涌的互联网金融,如何促进其健康发展,各地区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本文在系统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动向,并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政策的启示。
一、各地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
在2015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金融模式已经进入国家的顶层设计。互联网金融具有科技金融、民生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属性,不仅能够促使互联网企业实现用户和服务向利润的转化,也实现了传统金融机构自我革新的间接效果,对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产业格局、发展普惠民生金融、分散金融风险、完善定价机制等均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经过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市场的融资渠道更加多元、风险定价更加精准,金融体系更加健全、金融产品更加丰富,具有促进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转型升级的功能。基于此,各地开始全面布局互联网金融发展,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一)北京市互联网金融政策概况及特点
在北京,具有较好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人才、技术、产业,拥有发展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发展生态,而中关村是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正大力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北京市、区相关部门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先后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
中关村管委会作为市级职能部门,于2013年底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示区组发[2013] 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互联网金融企业工商注册、孵化服务、互联网企业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等9个方面23项措施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优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工商注册流程,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二是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功能区聚集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孵化器发展。三是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基金支付结算、基金销售、个人征信业务等相关业务资质,发起设立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投资基金。
(二)上海市互联网金融政策概况及特点
上海市在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创新一直处于全国领先的行列,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崛起又为其增加了更丰富的动力源。虽然其各项政策标题并不直接提及“互联网金融”,但内容都将互联网金融作为进一步改革创新的核心或支柱产业。
上海嘉定区政府于2012年5月21日发布了《建设嘉定金融硅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区五年行动方案(2012-2016年)》,金融服务纳入重点发展产业。上海金融谷2012年7月17日启动奠基,是嘉定金融硅谷的核心组成部分,被列为嘉定重大产业项目,得到上海市嘉定区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重点扶持。
上海金融谷的目标是适应创新驱动和产业结构升级趋势,建设金融产业和服务外包聚集区,对接金融服务外包市场,打造金融服务外包品牌发展互联网金融,打造创新普惠金融品牌成为一张城市产业名片。上海金融谷董事长林振雄强调:上海金融谷重点发展金融服务外包和互联网金融两大产业,即围绕陆家嘴、自贸区及长三角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外包,成为金融服务外包集聚区发展互联网金融,打造普惠金融品牌,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也为有资金的人可以到金融谷理财,需要资金的人到金融谷融资,有好项目的人到金融谷创业,形成一个投融资的天堂、创业的沃土,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生态圈。
(三)深圳市互联网金融政策概况及特点
深圳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创新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金融与互联网产业发达、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社会资本充沛,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方面基础条件良好、潜在优势突出。2014年2月13日,《关于支持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举标志着深圳将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优化整合各界资源,加快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指导意见》显示,深圳力争至2017年,培育和发展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特色鲜明、竞争力较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全国领先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心,提升深圳全国金融中心的引领、聚集和辐射功能。凸显了深圳的创新发展特质,力求实现深圳在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这三个领域现有优势的叠加,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风险的监测与防范。
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按照互联网金融产业六要素(投资、孵化、研究、人才、政策、集聚)模型,借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成功的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构建政策体系
制定区域金融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创投机构、小贷公司、财务公司、科技型金融机构等现代新兴金融产业发展,促进区域金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制定招商引资金融产业指导目录和各类金融项目准入标准,增强区域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引导外来资金的正确投向整合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如奖励政策、税收政策等,突出对重大项目和高端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金融创新
根据地区金融产业发展特点及应用需求,组织相关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各类金融机构构建产学研联盟,强化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的研发和创新,加快建设以金融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依托的金融产业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信息技术转移中心和金融要素市场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平台,引导金融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区域内建设现代新兴金融产业与传统金融产业的协作联动平台,依托各类金融机构间的内在关联而聚集发展,增加金融要素市场的配套能力,拓宽产业链,鼓励地区以多种模式承载金融服务升级,形成核心竞争力。
(三)品牌推广
根据区域整体规划布局,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引导互联网金融优势企业向产业基地聚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形成技术创新、应用方案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合力。同时,通过引进一批重点龙头企业,构建完整产业生态,塑造开发区互联网金融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特色度。
在进行品牌建设的同时,要采用多渠道多维度宣传推广,从不同的视角对区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立体式的进行深度报道。另外,微信、微博等互动形式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度采访,分别以专题和实时播报形式对相关话题进行传播和报道。推广活动以硬性广告与广告相结合,挖掘亮点,突出特色,扩大传播。
(四) 人才建设
对区域金融发展所需的人才要加快引进和培养,要实行特殊的引进政策,以广纳人才、储备人才,为区域金融产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根据区域金融产业发展特点及应用需求,组织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各类金融机构构建产学研联盟,鼓励和支持本地大专院校开设与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技术相关的专业,扩大学位点布局和人才培养规模加快所需各类人才的培养开发力度,建立人才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
搭建人才交流平台,促进科研院所与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高端人才在教学、研究和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的人才经费投入机制,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建立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定向培养的财政补贴扶持制度,保障行业领军人才的需求及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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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一直困扰着各国的航空公司与立法机构。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航空公司应当为航班延误进行赔付。它标志着欧盟试图在《蒙特利尔公约》框架之外搭建一套更有利于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的制度。随后欧洲法院经历了 Sturgeon 等四个重要的相关案例,巩固并完善了该赔付制度。中国近期航班延误纠纷频发,亟需走出“闹事方可拿赔付”的恶性循环,建立妥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用航空法; 欧盟; 《蒙特利尔公约》; 航班延误。
论文正文:
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精神,航班延误意味着航空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目的地。[1]而航班延误赔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对乘客进行经济弥补。
由于世界上主要的民航国家已经经历过初期发展的产业扶持阶段,目前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由于民航服务的普及程度空前加大,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加重。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在航班延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和电话通讯援助,退还票款,支付每位旅客最高 600 欧元的赔偿金等。该条例取代了此前的第 295/91 号条例,扩大了对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范围,标志着欧盟将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更高的标准。[2]。
笔者以欧洲法院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做出的几次重要判决为线索,总结欧盟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态度,归纳了该制度的利弊,进而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和借鉴进行分析。
( 一) Sturgeon v Condor 案和 Bock v AirFrance 案①。
Sturgeon 案是欧盟范围内首个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将航班延误认定为需要赔偿的案件。在此之前,由于条例未予明确,欧洲的法院一直将航班取消和航班延误区别对待,认为延误不属于条例第 7 条规定的赔偿事由。航空公司对于长时段的延误不取消航班,而是让旅客等待 20 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以避免赔偿。2009 年 11 月 19 日,欧洲法院第四法庭针对 Sturgeon 和 Bock 两起长时段航班延误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认为延误也应当受到条例的第 7 条约束,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 Sturgeon 案中有一个主要的争议点: 比原计划晚 25 个小时到达目的地是属于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 该案中,原告 Sturgeon 等人在被告 Condor 航空公司定票,计划2005 年7 月9 日下午4 点20 分从德国飞往加拿大。在办理登机手续以后,乘客得到的通知是航班取消( cancelled) ,之后行李被退回。第二天他们到其他航空公司值机柜办理登机手续,乘机座位亦不同于前一日。故此原告在德国当地Amtsgericht Russelsheim 法院主张,这并非延误,而是航班取消,Condor 航空公司应当据此赔偿每位乘客 600 欧元。但是该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认为此非航班取消,而是航班延误,并非条例规定的赔偿事由。在之后的上诉中,地区法院维持了这一意见。此后,原告将此作为法律问题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暂缓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
在 Bock 案当中,主要的法律争议点仍然是航班延误的界定。案件当中,原定航班由法国航空出票,2005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点 30 分从奥地利途径法国到墨西哥。在登机手续办理之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为机械故障和机组人员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取消。原告 Bock 等为了能够尽早到达目地的,接受了法国航空公司的提议,改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飞机,在 8 号中午 12 点 20 分乘坐另一趟航班。其他旅客则仍然乘坐由法国航空提供的原班机,在8 号下午 7 点 35 分起飞。由于仍比原计划迟延了22 小时才到达目的地,原告在奥地利地区商事法院起诉,要求法国航空公司基于第 261/2004 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该航班的旅客每人 600 欧元的赔偿。地区商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该航班只是延误,而非被取消。此后,原告上诉至维也纳商事法院,案件被暂缓,同样也被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此案的关键是在这种明显延误的情况下( 22 小时) ,如果大部分的旅客仍然乘坐原航班( 只有少数人改签) ,究竟构成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的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针对航班延误的界定问题,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虽然第 261/2004 号条例并未给出航班延误的确切定义,但根据条例的上下文可以对之予以界定。根据条例,航程安排对于飞行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由航空承运人提前予以安排计划的。在其他飞行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判断延误与否的关键在于航班是否晚于航程安排的时间起飞。②故而,航班延误的时间长短,和机场、航空公司给出的取消通知,以及旅客在得到取消通知后取回行李均不是界定航班延误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除非航空承运人为旅客安排了另外的航班,否则原航班不被视为取消。
针对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是否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向航空承运人求偿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制定的目的,应当予以赔偿。条例的序言中声明,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给予旅客较高水准的保护,无论是拒载、航班取消抑或延误,对旅客权益造成的不便和损害均为相似。且根据先例,条例应当根据主要法律内容作为整体来解读,类似情况不应当作区别对待。③。
针对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问题,法院认为除非该机械故障并非源于日常飞行活动,且超出控制范围,否则航空承运人不可依此对赔偿请求提出抗辩。
( 二) Nelson v Deutsche Lufthansa AG 案和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案④。
近期,欧洲法院大法庭做出关于 Nelson 案和R ( TUI) 案的裁定,进一步肯定了旅客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就长时间的航班延误索赔。 在Nelson 案中,航空公司为旅客安排了住宿,在迟于24 小时以后为旅客安排了同一个航班号的飞机起飞。而 R ( TUI) 案则是多家航空公司对英国民航当局提起的诉讼,要求不予执行航班延误带来的赔偿。德国科隆地方法院和英国高等法院将其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得到初步裁定。大法庭重申,如果航空承运人无法证明是由于不可控的因素( 不可避免,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造成延误,旅客则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但该裁定所面对的情况不同,在 Nelson 案中,被告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认为第 261/2004 号条例带有惩罚,非补偿性,其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 29条的规定。⑤R ( TUI) 案当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于条例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一致性也提出了疑问。两案被告均认为,如果只是在拒载和取消航班的情况下实施该条例,是不会僭越《蒙特利尔公约》的,但若航班延误下据此进行赔偿,则会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的规定。
在初步裁决中,尽管对航班延误帮助措施的讨论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但欧洲法院并没有把公约以外的规定排除在外。对此,欧洲法院大法庭认为,条例项下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并非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规定的“延误带来的损害”,而是一种不便,故未受到公约第 29 条约束,条例与公约并未产生 冲 突。 且 法 院 援 引 2011 年 Aurora SousaRodríguez and Others v Air France SA 案,认为条例第12 条规定,当旅客要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即“进一步补偿”) ,允许其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和《蒙特利尔公约》做出支持判决,足以证明该条例对于延误的规定并未与欧盟的公约义务相违背。⑥。
( 三) 小结。
Sturgeon 案开启了欧洲法院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就航班延误支持旅客求偿的大门,在国际航空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旅客,人们认为似乎应当在各国民航业均确立“长时间延误应当得到补偿”的规则。欧洲法院认为,只要乘客和航班号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即便是超过 20 小时以上的延误,也不被视为航班取消。在完成延误的界定之后,欧洲法院继而认为,因为公约只规制个别损害( individual damage) ,而条例规制的是相同损害( identical damage) ,即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对于旅客而言时间损失本身是相同损害,但时间损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这些结果才是公约所关注的个别损害,故而依据条例做出赔偿判决并不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规定。
尽管在欧盟内部,各国法院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均援引 Sturgeon 案,依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判决航空公司因延误而赔偿旅客,但也导致了大量航空公司的反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随后的 R ( TUI)案即是其代表,大量的航空公司进行诉讼,通过对英国民航管理当局的诉讼,希望能够停止法院援引条例判决其为航班延误负责。但是在案件最后,航空公司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更多站在条例的立法立场上,以求“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⑦。
( 一) 是否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性适用。
第 261/2004 号条例关注的是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旅客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蒙特利尔公约》未予关注的内容。而公约规制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不当履行,而延误即属于不当履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一句明确了客运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公约提起,规定公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排他适用。该条规定的用意在于,排除原告或法院对于索赔根据的选择,无论其所选择的索赔根据如何,都必须受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的约束,法院不得拒绝适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即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拥有强制管辖权。相较于 1929 年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在措辞上进行了一些改进,把相对简单的“只能依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提起”改为了“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抑或侵权,或者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结合公约起草者的阐明,公约进行细化修改的目的并非为了削弱其排他适用性,而是要对之进一步予以明确。⑧。
欧盟整体,及其各个成员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方,应当受到公约的约束。但事实上,如同拉丁美洲国家,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并不情愿认可这种排他适用性。如同时任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Geelhoed 在关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意见中所言,公约第 29 条只是称“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而非“任何关于延误的诉讼”,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对公约的补充而非违反。[3]无论是否有损害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条例盖所不问,只针对延误本身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负责,这和公约项下航空延误带来的损害是不同的。⑨另外,欧洲法院还认为,公约意在规制航空运输带来的个别损害赔偿诉讼,留下共同损害的空间未予规制。延误造成的不便并非只是发生在个别旅客身上,而是由所有遭遇延误的旅客来承受,这已经不再是公约项下的个别损害,而是共同损害。
但这种解释并未清楚阐明以上判断的根据。公约第 29 条并未将损害赔偿的依据限定在公约范围内,应当对其做广义解释。对公约已经进行规制的问题予以不同的立法,不应当被视为对公约的补充。
而公约第 19 条关于界定延误的条款中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旨在仅约束个别损害,且公约不可能只针对个别性的损害进行规制。
欧洲法院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了不适当的缩小解释,使得欧盟的立法得到适用,但结果则是让《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受到不利影响,而国际航空业也对此争议不断。
( 二) 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 2 句,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而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7 条是根据航程距离和延误的时间给出确定的补偿比例,它与实际损失并没有联系,并不具备补偿性质。如果用个别损害和相同损害相区别的理论来解释,那么第 261/2004号条例给出的航班延误损害补偿是否有惩戒性与《蒙特利尔公约》并不相关。欧洲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并未援用该理论,而是一再强调该条例下的损害补偿是针对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这印证了其具有补偿性质。如在 Sturgeon 案中,欧洲法院即认为对旅客的赔偿是补偿性的,因而并未违反《蒙特利尔公约》。
( 三) 法律确定性原则。
上述的 Nelson 案和 IATA 案中,均将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否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作为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法院基于三个理由肯定其有效性: 第一,IATA 案和 Sturgeon 案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后者和前者基于同样的原则做出判决; 第二,第261 /2004 号条例将航班延误纳入赔偿范围并未忽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第三,根据条例,旅客个人可以清楚明确地知道其关于延误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当时的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曾发表观点,其认为,被延误的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均可以根据条例明确地索赔,因为条例给出了清晰的时间界限,防止不同的国家对延误以及延误的程度做出不同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航空公司在诉讼中指出 Sturgeon案中涉嫌违背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有道理的。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涉及,也可以推论出,该案中法律确定性原则必须要给平等适用原则让路。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但并非绝对。法院的任务在于,于具体案件中使之协调。⑩。
目前中国对于航班延误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有《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和《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的,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做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尽管比《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相对具体,但仍然在具体补偿额度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位阶较低,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于中国而言,欧盟相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主要可以在四个方面起到借鉴作用。
( 一) 确立中国航班延误赔偿制度。
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妥善解决航班延误带来的纠纷问题,中国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进行规制,确立统一的处理原则。回顾 2011 年以来国内发生的旅客冲击跑道事件、殴打航空公司地勤事件等,航空公司、机场和地方政府并非无所作为。如春秋航空公司推出旅客黑名单制度,将闹事旅客列入“不再提供服务对象”范围。此举初衷在于维护航空安全,但由于制度的不透明反而激起了旅客的反感,引发诉讼。如 2013 年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出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延误应急响应等级分了黄橙红三级。再如 2012 年底民航四川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地区航班大面积延误后出港航班协调放行规则( 试行) 》。这些规则或由于本身制定过于模糊,或由于效力位阶过低,只能影响部分地区,在解决航班延误纠纷中作用有限。
与欧盟欲统一赔付标准不同,此处的统一制度更像是确立国家层面的处理规则,规则之下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经济状况确立不同的具体标准。因为针对中国具体国情,强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相同的赔付标准显然是不利于实际执行的。同样,在欧盟强制规定一样的赔付数额标准,已经引起了不满和诉讼。确立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将确立的规则普及到全国范围,在进行相关诉讼时有法可依。
( 二) 明确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 261/2004 号条例的亮点在于,其对于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告知地点和告知方式。航空承运人应保证在值机柜台展示包含如下内容的通知: “如果你被拒载或你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误至少 2 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索要你的权利书,特别是与赔偿金和帮助有关的内容。”且对旅客来说,该通知应是清晰易读、显而易见的。若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拒载、取消航班或者超过 2 小时以上的延误,应当予以受影响的每一位旅客一份包含条例关于赔偿金和帮助内容的书面通知,其中应当包括相关机构的联系资料。考虑到盲人和视力受损旅客的权益,条例规定应当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告知。
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对于中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3 年,上海市工商机场分局与东航、深航、南航、厦航和海航等 11 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 简称《协定》) 。《协定》对航班延误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这一协定曾经得到过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是由于旅客坚持,航空公司再据此做出赔付,而不会提前主动告知《协定》的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的告知也是目前航班延误旅客闹事的一个推动因素。正是因为无法在延误以后得到主动的赔付解释,旅客希望通过在机场闹事的方式来获得个别赔偿,该行为轻则扰乱机场秩序,重则违反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航空公司在赔付扰乱性旅客后将其划入承运黑名单,旅客由于没有事先获悉而被列入黑名单又提起对航空公司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 三) 明确主管机构。
第 261/2004 号条例尽管在第 295/91 号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是也留下一些技术性缺憾。条例并未明确其主管机构,直接导致一个问题:
当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希望援引条例得到赔偿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的设计会致使法院接收大量的同类案件,而且诉讼途径相对费时且不经济,不利于条例的顺利推行。在中国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可以在立法中将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第一时间将纠纷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而只有纠纷特别复杂,或者矛盾特别大的时候,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 四) 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
欧盟司法实践中需要吸取的另外一个教训则是,在立法时应当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最初设定时倾向于保护正在发展中的航空业,但是到了 2004 年航空业已然成为欧洲的夕阳产业时,欧洲立法猛然偏转,设置条例要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却显得过犹不及。立法的原意是好的,在航空业发展成熟的时候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这样的设定给航空公司以极大的压力,尤其以 IATA 案为例,廉价航空则是条例倾斜性保护下的受害者。例如: 按照条例,如果延误时间达到3 个小时以上,旅客有权获赔 250 ~ 600 欧元,而这可能远高于实际票价。给予消费者权益以较高水准的保护并非无法实现,但是应该有过渡,不能指望通过新的立法一蹴而就。部分航空公司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高标准的服务,但立法应当是划定权利义务的边界,而非越俎代庖为运输业设置行业高标准。
与欧盟不同的是,中国的航空业发展较晚,目前尚处于上升阶段。但是在欧洲航空业的带领下,已经呈现逐渐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趋势。由于中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空白,目前实践中关于航班延误还存在纠纷多、地域广、解决难的问题。借鉴欧盟的经验,有利于尽快看清事情的发展方向,取长补短,为中国航空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① 参见: Joint Cases C-402/07 Sturgeon v Condor and C-432/07 bock vAir France,Judgment of the Court ( Fourth Chamber ) ,2009 I-10923。
② 按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6 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发生时,如航空承运人合理预期其航班将晚于航程计划起飞: ( a) 航程为1 500 公里或 1 500 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误 2 小时或 2 小时以上; 或( b) 所有欧共体境内的航程在 1 500 公里以上、延误时间为 3 小时或3 小时以上的航班,以及航程在 1 500 公里和 3 500 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 或( c) 除上述( a) 和( b) 之外的,比预定离站时间延误 4 小时或 4 小时以上的所有航班。则航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 ( i) 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a 项和第 2 款所规定的协助事项;和( ii) 当预期延误时间至少迟于原定航程 1 天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b 项和第 1 款 c 项所规定的协助事项; 以及( iii)当预期延误时间大于 5 小时,按照本条例的第 8 条第 1 款 a 项提供协助服务。
③ 参见: Case C-210/03 Swedish Match [2004] ECR I-11893,andCase C-344 /04 IATA and ELFAA [2006] I-403.
④ 参见: Joint Cases C-581/10 Nelson v Deutshe Lufthansa AG and C-629 /10 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Aviation Authority,Judgment of the Court ( Grand Chamber) ,23 Oc-tober 2012。
⑤ 详见《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或根据侵权,还是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⑥ 参 见: Case C83/10 Sousa Rodríguez and Others [2011] ECRI-0000。
⑦ 参见: Regulation ( EC) No 261/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of the Council,the 1st recital。
⑧ 参见: Jorn J Wegter,The ECJ Decision of 10 January 2006 on the va-lidity of Regulation 261 /2004: Ignoring the Exclusivity of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⑨ 参见: Advocate General's Opinion in Case C-344/04,8 September2005。
⑩ 参见: Cees van Dam,Air Passenger Rights after Sturgeon,Air andSpace Law 36,no. 4 /5,2011,P. 265。
[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rights of air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lays and cancellations [M]。 Copenhagen: EkspressenTryk & Kopicenter,2002: 38.
[2] Elmar Maria Giemulla,Ludwig Veber. International and EU avia-tion law: selected issues [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11: 345.
[3] Brian F Havel. Beyond open skies: a new regi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09:479.第 26 卷 第 4 期 王大鹏: 何来刻薄与寡恩? ———商鞅重刑思想简析·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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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营销,顾名思义就是在营销时,以培养顾客的忠诚度作为主要诉求点,不仅仅将顾客的需求作为营销侧重点,而在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让顾客在自己的产品上产生一种习惯和感情。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对我国企业实践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客户忠诚营销理论是当今营销界和企业界广泛关注的理论,它是企业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哲学的完善和发展;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对企业的营销活动的开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在此方面做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 :客户忠诚营销 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忠诚度
客户忠诚营销理论(Customer Loy?鄄al,CL)是在流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企业形象设计理论(Corporate Identity,CI)和80年代的客户满意理论(Customer Satisfaction,CS)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主要内容可表述为:企业应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为目标,有效地消除和预防客户的抱怨和投诉、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促使客户的忠诚,在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质量价值链”。
客户忠诚是指客户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依恋或爱慕的感情,它主要通过客户的情感忠诚、行为忠诚和意识忠诚表现出来。其中情感忠诚表现为客户对企业的理念、行为和视觉形象的高度认同和满意;行为忠诚表现为客户再次消费时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重复购买行为;意识忠诚则表现为客户做出的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未来消费意向。这样,由情感、行为和意识三个方面组成的客户忠诚营销理论,着重于对客户行为趋向的评价,通过这种评价活动的开展,反映企业在未来经营活动中的竞争优势。
具体来说,表现为下列内容:
(1)客户忠诚是指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多次表现出来的对某个企业产品和品牌有偏向性购买行为。
(2)忠诚的客户是企业最有价值的顾客。
(3)客户忠诚的小幅度增加会导致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4)客户忠诚营销理论的关心点是利润。建立客户忠诚是实现持续的利润增长的最有效方法。企业必须把做交易的观念转化为与消费者建立关系的观念,从仅仅集中于对消费者的争取和征服转为集中于消费者的忠诚与持久。
客户忠诚度是客户忠诚营销活动中的中心结构,是消费者对产品感情的量度,反映出一个消费者转向另一品牌的可能程度,尤其是当该产品要么在价格上,要么在产品特性上有变动时,随着对企业产品忠诚程度的增加,基础消费者受到竞争行为的影响程度降低了。所以客户忠诚度是反映消费者的忠诚行为与未来利润相联系的产品财富组合的指示器,因为对企业产品的忠诚能直接转变成未来的销售。
2.1 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在现代营销活动中,营销观念是企业战略形成的基础。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倡导以客户为中心,提示企业的营销活动必须围绕这个中心进行,关注客户对企业的评价,追求客户高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这是市场营销观念的完善和发展。客户忠诚营销理论要求企业将客户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源,对企业的客户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借助于客户关系管理软件的应用,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并将之作为企业战略决策的基础。实践证明,倡导客户忠诚所形成的核心竞争力将会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以体现。如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从1998年开始导入客户满意观念,2000年末将其提升为客户忠诚。他们首先在企业内部开展内部营销,使内部客户满意,这是因为要满足外部客户的需求,首先要让内部客户满意。然后从电梯这个特殊产品出发,以用户满意的合同为主线,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到维修、持续跟踪、落实用户各项需求;其次,从用户需求导入,实施质量功能展开(QFD),并列入公司方针目标,通过定期的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调查,将用户需求转化为产品质量特性,从而创造客户持续的忠诚。目前,上海三菱电梯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利润等多项经济指标连续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榜首。
2.2 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客户忠诚营销的实施工作是企业的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要求企业建立以忠诚度为基础的业务体系,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进行以客户为核心的客户关系管理,在企业的销售自动化、市场营销自动化、客户服务三大领域中实现客户关系管理,它对企业现有的业务流程将会带来影响。同时,客户忠诚的实施也是对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的挑战,它要求企业内部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便于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开展的畅通的信息传播体系,改变以往那种相互分割的状况,使组织能对客户的信息做出迅速地反映。
2.3 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
在客户忠诚营销理论中,客户的涵义是广泛的。它不仅指企业的外部客户,也指企业的内部员工。客户忠诚一方面是要追求外部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同时,也要追求企业员工的忠诚。从某种意义上说,员工的忠诚具有重大作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通过员工的行为传递给客户的,一位对企业有着较高忠诚度的员工,无疑会努力用自身的良好行为,为企业的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从而感染客户,赢得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因此,在企业中倡导客户忠诚观念,对员工实施关怀,给员工提供展现个人能力和发展的空间,会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激情,形成巨大的凝聚力。
2.4 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诚信”建设
以客户满意为起点,以客户忠诚为经营活动的目标,就可以促进企业不断地追求更高的目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令公众满意的物质财富。同时,企业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的贯彻,可以带动企业建立起诚实守信的经营机制,增强全体员工的服务意识和道德意识,从而杜绝各种制假售假、欺瞒诈骗的违法行为,为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积极的作用。
(1)把客户忠诚营销策略作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建立起符合顾客价值最大化战略的组织系统,并且按照这一要求来具体组织企业的全部经营、开发和生产活动。这就要求调整企业各相关组织机构、部门、环节的管理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制度,形成整合和集成的团体精神,突出管理者和员工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此外,企业要在发展战略框架内进行提升客户忠诚度的规划,作出比较长远的、分为几个可操作阶段的长期规划很重要,从一些可以或需求迫切的领域着手,循序渐进,力争最好的效果。作为项目的实施者或未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将已经形成并得到企业内部一致认同的明确的远景规划和近期实现目标落实成文字,明确体现业务目标、实现周期、预期效益等实际内容。
(2)重在强化消费者的行为,找出客户忠诚者,正确识别客户价值。客户忠诚营销理论着重“强化”对消费者的行为,销售后的营销行为与销售前的营销行为一样重要。对客户忠诚营销者来说,销售不是营销的最终目的,销售是建立客户忠诚的开始,是把企业产品购买者转化为企业品牌忠诚者的机会。
找出客户忠诚者,正确识别客户的价值对企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客户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客户对企业来说并不都具有同样的价值,与此相适应,企业提供的服务也应因人而异。然而,许多企业给客户提供何种服务的决策依据却没有考虑客户的忠诚程度和价值,把最好的服务提供给错误的对象,极大地浪费了企业有限的资源。因此企业需要识别客户,区别对待。
为了掌握客户消费的行为,应该建立详实有效的顾客资料数据库。通过数据库来追踪顾客的交易情况,并利用数据库技术开展广泛地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可以有效地度量顾客的忠诚度。企业和顾客接触点决不应该来自单一的顾客和服务人员的联系,这种狭窄的接触会使企业易于受信息失真的干扰,并产生不准确的判断。只有通过完善的客服系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珍惜与顾客建立的感情,才能真正倾听到来自顾客的声音。找出品牌忠诚者后,一切营销努力都要围绕着他们来开展。
(3)摆正广告与促销之间的关系。广告与促销之间应该协调一致,而不要互相矛盾,广告与促销的目的都是为了利润的增长,如果把太多的营销努力放在价格促销上面,虽然会获得销售的增长,但是会损害品牌忠诚。同时要明白,销售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利润的增加,有时还会伴随着利润的下降。客户忠诚营销的目标是获得销售和品牌价值的同时增长,这是保证持续利润增长的唯一途径。市场竞争中,单纯追求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只能给企业甚至于行业带来恶果,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客户忠诚和品牌形象的价值,不能以损害客户忠诚为代价来获得销售量的增加。要时刻牢记,创造利润才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任何以丧失客户忠诚和利润增长为代价的促销活动均不足取。
广告的最主要目标不是为了促销,应该树立正确地广告价值观念。广告在建立客户忠诚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研究表明,2/3的成功广告的效果是增客户牌忠诚。可见,广告的重要的作用之一是加强现有消费者与企业产品的联系,强化其对品牌的信任,使之成为忠诚消费者。因此,不能再将广告作为游离于企业目标之外的单纯的增加销售的灵丹妙药,而要注重广告对客户忠诚所起的重要作用。
(4)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调查及其评估。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高的公司都大量投资于如何了解顾客需要的变化,时时刻刻追踪了解顾客的需求和不满,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调查应定期反复进行,调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策略的各个方面,并对企业的盈利产生巨大的影响。如贝因咨询公司的顾问在《哈佛商业评论》(Harvard Business Review)的文章中所言,顾客流失率为零的企业其盈利性极高。他们认为,如果顾客流失率降低5%,那么信用保险企业的利润将增长25%,银行企业的利润将增长85%。非常明显,顾客的终身价值是巨大的,企业因以零顾客流失率为目标,而定期开展的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调查及其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1 鲁江,葛松林.浅论企业顾客关系管理的核心——忠诚度.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科版)[J],2002(2)
2 程桢. 浅论品牌忠诚营销理论对我国营销实践的指导作用[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5)
3鲍勃·哈特利,迈克尔·W·斯塔基编;张永译.销售管理与顾客关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对我国企业实践的启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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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金融服务,是指整个金融业发挥其多种功能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巴西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实践与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金融包容,就是要为处于正规或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阶层提供机会,使得遭受金融排斥的小微企业、低收入人口等弱势群体,能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和足够的金融产品。多年来,巴西政府积极推动代理银行等各项普惠金融措施,大大拓宽了金融系统的覆盖面,使巴西民众享受到了普惠金融带来的便利。融系统资产总量的81%。他们通过多样化的分销渠道,使其经营活动覆盖了欠发达地区。信用合作社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传统银行相比,其投资决策主要是区域性的。近50%的信用合作社位于东南部,大约有30%在南部,东北、中西部和北部地区占比分别为10% . 9% .6% .通过小额信贷推进普惠金融的小微企业信贷公司(SCM EPPs)也集中在东南部和南方。
(一)巴西银行机构分布状况
金融系统的覆盖面可以用金融机构的分布来衡量。巴西央行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小微企业信贷公司(SCM EPPs)。这些金融机构总部的地理分布粗略地反映了国家的财富分布。从区域分布看,巴西东南部和南部的金融机构总部分别为1270家和581家,分别占全国总数的55%和25%;而北部地区只有91家,仅占全国的15%。
(二)巴西金融服务的分销渠道
巴西金融服务的分销渠道主要有以下儿类: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服务网点(PAB)、电子服务网点(PAE)、高级服务网点(PA A、国内代理商(Corresp).信用合作社(co-ops)以及合作服务网点(PAC).
巴西的分销渠道(服务网点)的安装和运营不需要央行授权,只是提前通知其关于操作限制的规定。各种分销渠道(服务网点)的功能如下:
PAB(银行服务网点)一一是全能银行、商业银行、储蓄银行的附属网点。PAB只能安置在政府机构或私营公司,并提供所有服务机构被授权提供的服务。
(三)巴西市镇接触金融服务的渠道普惠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银行服务网络在偏远地区的扩张。如今在巴西没有哪个市镇接触不到金融服务。金融包容的改善,尤其是金融系统的可得性,与这个国家不断增长的代理商数量密切相关。雇佣代理商提供服务,减少了金融机构的成本,有助于提高其国内竞争力,也扩展了服务人群。这种低成本的营销渠道使金融机构的触角延伸到一些偏远市镇。在那里,倘若没有代理商,人们就无法接触到金融服务(在巴西有3%的市镇只有代理商这一种金融服务渠道)。
巴西的金融服务渠道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银行网点,包括银行分支机构、高级服务网点、银行服务网点、电子服务网点;二是代理商;三是合作点,包括合作社和合作服务网点;四是其他渠道,包括SCM和小额信贷服务网点。在全国206个只有一种类型的金融服务渠道的市镇中,176个只有代理商,30个只有银行网点;大约有60%的市镇只有一种或两种类型的服务渠道,而在有两种类型服务渠道的市镇中,绝大多数是银行网点和代理商的组合。这说明,代理商是巴西主要的服务渠道。而只有代理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市镇都集中在东北部和北部巴西经济最弱势的地区,有三种或四种不同金融服务渠道的市镇主要集中在南部和东南部的情况表明,代理商在偏远贫困地区的作用更为明显。
巴西和中国都是新兴市场经济体,两个国家都存在贫困人口金融服务不足、农村金融覆盖率低等问题。截至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约为20.9万个,按人口维度计算,每万人拥有的银行机构网点数约为2.2个,高于巴西1.W的水平,但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W。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目前中国仍然有大部分人口没有被传统的金融服务渠道有效覆盖。从普惠金融指数(IF D看,仅有北京、上海、浙江和天津吐省区处于高普惠金融区间,占全国的12.9%;仍有15个省区处于低普惠金融区间,占18.1%。
从微观层面看,我国在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方面,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农村金融成本高、网点少、基础薄弱;中小企业仍然存在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社区类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在新技术革命冲击下,一些金融业务创新还不够规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等。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络保险等新兴金融业态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数十年来,以大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市场竞争不充分,普惠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盈利模式还需要有新的突破。
(一)建立多层次、覆盖广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网络
巴西通过整合多种社会资源的方法,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渠道,很快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范围,为我国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应大力发展服务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社区银行、金融便利店、自助银行等新型网点模式;同时,继续发展类似村镇银行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借鉴巴西的代理银行经营模式,通过金融便利店等现有资源规避传统物理网点高成本的缺点。在不具备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条件的边远地区,通过设置转账电话、汽车移动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形式的电子服务渠道,以及推广应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手段,让农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信息查询、小额取现、转账汇款等金融服务。
(二)合理发挥商业银行在推进普惠金融方面的作用
首先,从参与层次方面看,商业银行不但要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点,努力在网点覆盖范围上达到“普惠”的要求,还应该关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对现代化、新型金融服务的需求,通过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广泛开展深层次、高水平的合作,将更多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入这些地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与促进作用。
其次,商业银行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到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来。与传统的高成本的网点扩张相比,商业银行所选择的参与方式应侧重于项目化和间接式。例如,通过资金批发业务,为偏远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帮助他们扩大业务规模,覆盖更广阔的地区和更多的客户;也可以协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支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环境;还可以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现有的经营体系以外,培育适合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经营体系。
(三)逐步放宽对非银行机构和网点代理金融业务的限制
世界银行援助贫困人口咨询委员会的研究结论表明,开明的金融监管对银行业务代理商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巴西央行对代理银行逐步放松监管的实践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巴西当前的法律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和其他巴西央行授权经营的机构与公司签订合同,建立代理关系,而无论代理商是否是SFN的成员。代理商的服务包括提交开户申请,存款账户的收支、接收和提交贷款申请,进行债务催收服务以及接收和提交信用卡申请。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商开展金融服务,应首先取得巴西央行的授权,并应向中央银行报送代理业务的范围和区域,以及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对代理商网点的业务安全性负责;代理商的营业网点和雇员应遵守保密方面的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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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规定成员国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共部门拥有的或者占用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建筑;截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所有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建筑。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生态建筑立法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 要]结合我国推广生态建筑的现实要求,介绍欧盟生态建筑立法和实践,阐释生态建筑的内涵,以意大利相关实践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并提出在我国推广生态建筑的相关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生态建筑;可持续发展;立法;实践;启示。
【论文正文】
欧盟生态建筑立法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人口增长压力、资源短缺、环境与生态危机等一系列世界性难题,对人类未来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1979 年日内瓦世界气候大会后,相继出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1987 年,以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 WCED 成员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模式;1992 年,WCED 在里约热内卢通过了 《21 世纪议程》 重要文件;2009 年,UNFCCC 在哥本哈根通过《哥本哈根协议》等。这些协议、文件都是关于应对能源消耗和气候变暖的各项对策。目前我国的 GDP 总量占世界的 10%左右,消耗却占世界能源消耗的近 20%,全球碳排放总量在 1971 到 2007年 37 年间增长了 38%,而我国的碳排放总量增长172.6%,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全球第一。
能源消耗的三大板块分别是工业、交通、建筑,世界平均能源消耗结构中工业占 37.7%,交通为 29.5%,建筑为 32.9%,而我国建筑能耗占 26%,交通能耗为 10%,工业占 60%-70%。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必然增大建筑规模,因此及时提出和推广生态建筑,学习欧盟先进国家的经验做法,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负起大国责任,提高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发布的生态建筑定义为“基于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群体和单体建筑及其周边的环境体系。其设计、建造、维护与管理必须以强化内外生态服务功能为宗旨,达到经济、自然和人文三大生态目标,实现生态健康的净化、绿化、美化、活化、文化五化需求。”按此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生态建筑是设计和实现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建筑,表现在减少能耗,减少水耗和防治雨水流失,使用创新技术和循环材料,使用可再生能源。
体现了三个原则:其一是生态循环原则,将建筑学与生态学结合起来,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尽量从气候、地形、形体、尺寸、朝向、功能等方面综合考虑,符合当地生态基本要求,使建筑和生态环境相互匹配的生态循环;其二是健康原则,现在许多建筑材料都或多或少含有一定的化学有害物质,这些物质会污染环境,影响人类健康,因此生态建筑要少用甚至不用污染性的、放射性的材料,是以人类健康为出发点的建筑;其三是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建筑尽量使用低品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遵循物质循环和能量守恒定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在生态建筑理念和推广方面,欧盟走在了世界前列,并衍生出了一系列相关概念。其中被动式房屋(passivehouse),是最高能效的代表,这种房屋在没有传统制热和制冷系统的情况下,能够保持室内气温舒适,可再生能源能够充分满足其极低的能源消耗,其标准需要同时满足热需求小于 15kwh(/m2year),采暖、热水和电的使用小于 120kwh/(m2year)。近零能耗建筑(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是指年能源使用(初级能源)接近于零的建筑。净零能耗建筑(net zero energy building)是指年能源输入和输出大体相当的建筑。欧盟对近零能耗建筑和净零能耗建筑的实现路线图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欧盟只生产其所需能源的 48%,更多能源供给需要进口。欧盟最终能源消费的近 40%用于住宅、公共和私人办公室、商场和其他建筑。欧盟平均家庭能源消费分布:做饭 4%,水加热 14%,照明和其他电器使用 15%,采暖67%。因此,为提高能源安全和使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欧盟提出到 2020 年 3 个 20%的环境能源目标:20%的温室气体减排;20%的能效提高;20%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欧盟非常注重生态建筑的发展,把推广生态建筑作为节能减排的主要手段和路径,其在环境与生态建筑立法和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3.1欧盟的生态建筑立法。
欧盟环境法的立法基础是 1993、2002 年的环境行动计划(Ⅴ和Ⅵ)和 2001、2006 年的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TFEU(欧盟环境条约)191 是欧盟环境政策和法律的立法基础;TFEU192 是决策程序;TFEU193 是成员国的保障条款。最近的 2010/31EC 指令和 2012/27 欧盟指令对生态建筑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3.1.1 2010/31 EC指令。
该指令明确规定新建筑、既有建筑的革新(革新成本高于建筑总价值的 25%或革新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 25%)必须符合生态建筑的要求,必须安装、升级和替换技术建筑体系(即制热、制冷、光伏、热水、照明等技术装备)。具体要求:成员国必须履行该指令;建筑能效统一计算方法;定期检测采暖和制冷设备的运转;必须建立建筑物能效的认证体系;成员国必须起草提高零排放建筑的数量。以下特例建筑可给予放宽:官方保护的具有建筑历史特征的;用于宗教活动信仰的;使用时间在 2 年以内的临时建筑;使用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的;每年使用少于 4 个月的住宅。
其中,对建筑能效的计算和设备定期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筑能效的计算要求包括:
(1)计算时必须考虑全年消费的能源能够满足建筑物的相关需求;
(2)能够反映制冷、制热和家庭热水的需求;
(3)建筑特征需要反映如下因素:绝缘或隔热的材料;保温能力(储存和调节内部温度的能力);被动制热;安装制冷制热供应热水的设备;建筑物的设计、位置、方向;自然采光;太阳能条件;可再生能源发电。
定期检查的相关要求:(1)需要有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2)每次检查后都需要出具检查报告;(3)对资质人员需要专家评价。
3.1.2 2012/27欧盟指令。
该指令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通过,暂时还未生效,2014 年 6 月 5 日将修订现行能效立法。主要内容包括:
(1)每个成员国提交给欧盟委员会一个本国能效目标;(2)截至 2014 年,每个成员国需要建立一个调动用于住宅、商业建筑革新投资的长期战略,并成为国家能效行动计划的一部分;(3)截至 2014 年,成员国中央政府必须每年革新自己拥有或者占用建筑的制冷、制热设备的 3%;(4)成员国中央政府必须购买高能效产品;(5)成员国必须保证提供测量精确的仪表。
3.1.3 欧盟建筑能效认证系统。
欧盟建筑能效认证系统规定:所有新建筑和出租、出售的已有建筑都需要能效认证;认证时必须说明能效的计算方法;认证必须有国家授权的、有能力的、独立的认证员出具;认证的有效期为 10 年,认证时须标注能效等级(从 A 到 G);认证需要提供给房主或租户;能效的评价专家和认证员要定期培训;房屋的销售广告中必须含有能效信息。该认证系统还对公共机构提出了特殊要求:公众经常光顾的超过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需要出示认证,这些认证需要出示在公众可视的地方;公共机构应该起到示范作用确保能效产品、材料和评价用于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应尽最大可能使业主和租户知晓提高建筑能效的方法和操作、能效认证的目标和目的。
3.2欧盟近零建筑的路线图和实现路径。
欧盟规定成员国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共部门拥有的或者占用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建筑;截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所有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建筑。其实现路径包括:(1)成员国必须建立清晰的、严格的能源目标,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包括建筑的所有者、开发商、建筑师、甚至包括建筑的使用者)。(2)成员国必须充分认识当地的气候条件,抓住节能机会。以往的建筑主要考虑到其舒适性适用于当地的极冷或极热条件,很少考虑在极值之间的节省机会,现在要通盘考虑全年的能源需求。(3)成员国必须减少能源负担和能源使用,要具备建筑使用能源的详细知识以及能源之间的选择,考虑建筑的朝向、几何形状、大小、屋顶、墙壁、窗户等对整个建筑能源使用的影响。(4)充分使用自然能源资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
3.3欧盟指定区域发展计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欧盟规定成员国在做出区域发展规划时必须要考虑如下问题:(1)维持和提高生物多样性、地形特征,保护建筑和文化遗产;(2)水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减轻干旱和洪涝灾害的影响,保护水资源环境;(3)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废物管理;(4)创造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可持续社区;(5)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6)鼓励住宅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效;(7)限制、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生活质量;(8)确保更为一致、更有效的决策制订,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同步发展;(9)应对住房短缺,提供充足的住宅、吉普赛旅行者安置点;(10)提供好的设计、安全清洁环境和好的服务质量;(11)提供可持续的、可供选择的小汽车使用,通过绿地的使用降低交通污染,提供到达室外娱乐场所、绿地的非机动车道路。
3.4意大利生态建筑立法与实践。
3.4.1 意大利的生态建筑节能潜力。
据意大利权威机构测算,意大利家庭在热水、采暖等方面有效的技术投入可以节省家庭支出:安装天然气锅炉(4* 效率的)年可节省 105 欧元;安装 5 平方米的太阳能板(用于提供热水) 年可节省 109-149欧元;取代锅炉的室外地热泵年可节省83-272 欧元。1950-1970 年期间的居民住宅消耗为 160kwh/sq. meter,而新住宅平均消耗 75 kwh/sq. meter,详见表 1。
3.4.2 意大利生态建筑的立法框架。
意大利的生态建筑立法框架由四部分组成:(1)强制能源标准(总统法令 2009(59),修订于 2011(28));(2)能源评价(部令 2009.6(26));(3)惩罚机制(法令 2005(192),修订于 2006(311));(4)税收减免(既有建筑的革新,多条部令)。
强制能源标准规定在新建筑或既有建筑的革新中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计划:(1)50%的热水消费或者是热水+制冷+采暖的范围 20%-50%是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2)2012 年每 80 平米 1 度电,2014-2016 年每 65 平米 1度电,到 2017 年每 50 平米 1 度电,是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3)公共建筑在上述要求基础上提高 10%;(4)如果技术上不可行,必须在技术报告中解释原因,否则不予发放建筑许可证。
违反上述标准实施如下惩罚措施:建筑商罚款 5000-30000 欧元;认证机构罚款所收认证费的 30%-70%;业主或租户罚款 500-3000 欧元;监察部门的技术员罚款1000-6000 欧元。免责条款,发证机关没按要求发放真实有效认证的。
按照强制能源标准执行的建筑商或业主,成本投入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既有建筑的革新(达到生态建筑标准的)投入可享受 55%的税收优惠;既有建筑的能源革新投入最高可享受税收减免 10 万欧元;墙壁、屋顶、窗户最高减免 6 万欧元;安装太阳能板最高减免 6 万欧元;用冷凝炉、高效热泵替换旧的加热系统最高减免 3 万欧元。
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贯穿到欧盟成员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订与实施全过程,贯穿到建筑的设计、建造、使用、维护等全过程,从理念到行动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其理念、原则、政策与实践对我国推广生态建筑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欧盟成员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分别出台了各国的生态建筑强制标准,并据此标准给出相应具体的奖惩标准。一方面鼓励积极推广生态建筑,同时对于不达标准的建筑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我国的生态建筑标准的缺失或者说不完善,使得建筑师不知道材料是否低碳,环保产品是否达标等等,因此,生态建筑的推广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政府要起到强制性和引领作用,首先出台生态建筑的强制标准;第二要制订奖惩的具体措施;第三要加强宣传,使得消费者认知和认可生态建筑。
欧盟环境立法程序严谨,监督、处罚措施严厉。除强制性指令外,欧盟出台环境指导性指令采取制订最低标准、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的方式,要求各成员国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最后的实施期限,体现了“分区域分类指导”
的原则。相比之下,我国地区的差异性、发展的不均衡性较欧盟国家更为复杂,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多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且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相对较严格、严厉,与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实际水平不相符合,造成部分地区环境违法现象频发,环境执法压力大,法律的威严得不到保障。因此,欧盟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和实施模式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欧盟的能源环境立法规定得比较具体和详细,尤其是意大利,在一些约束性目标、期限设定以及技术标准上力求精确,给市场传达明确的预期。而我国的现行能源环境立法多是原则性和抽象性的规定,为法律的实施造成很大障碍。意大利的能源立法虽然体系不完善,但是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立法者可随时针对某一特定问题进行立法,而不需要修改特定法律的形式,体现了与时俱进和适应现代能源环境变化频发的特点。如意大利在 2013 年将取消对于太阳能等技术成熟的可再生能源的政府补贴,加大对技术不成熟的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因此,欧盟能源环境立法的灵活性和具体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欧盟对成员国做出的区域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要求,使得欧盟在推广生态建筑、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城市出现的交通拥堵,雾霾天气日渐增多,城市不断遭遇水污染等问题,根结在于最初的区域发展规划存在问题,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更为详细的区域发展规划要求。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生态建筑的推广成为一个社会必须的和发展机遇,区域发展规划中必须对生态建筑的推广作出明确要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欧盟和意大利的相关政策法规中首先约束、规定政府部门率先履行,并且履行的标准更高、更严格。如欧盟的近零能耗建筑路线图明确规定,到 2018 年 12 月 31日,成员国公共部门(权威)拥有的或者占用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能耗建筑,其他新建筑到 2020 年 12 月 31日必须为近零能耗建筑,公共部门的执行期限比商业、民用建筑的截止期限提前两年。意大利生态建筑的立法框架中规定,公共建筑强制能源标准比一般建筑标准提高 10%。在我国,住建部仇保兴副部长曾提出公用建筑单位能耗比普通民用建筑能耗高出 5-10 倍,这种情况与欧盟成员国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公用建筑高能耗的情况下,强力要求民用建筑的节能减排难以服众,因此,从公共建筑抓起、从政府办公楼抓起,使其在节能减排方面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对于推广生态建筑具有重要意义。
欧盟近零能耗建筑路线图第一条规定,成员国必须建立清晰的、较为严格的能源目标,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包括建筑的所有者、开发商、建筑师、甚至包括建筑的使用者);意大利生态建筑立法框架中,能效认证惩罚机制内容包含了对建筑商、认证机构、监管者甚至是业主和租户进行相应惩罚;企业出售能源相关产品,必须标注能效,引导公众在流通消费环节选择产品时增加考虑其“环境”因素。生态建筑的推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某个部门或某个环节的任务和责任,需要提高全社会成员的节能环保意识,构建全员参与机制,这很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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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解决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天津市静海县水务局围绕水旱从人、人水和谐的治水目标,探索出农村连片集中供水的新模式: 科学规划、标准化建设、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壮大了水利行业的自身产业,在全县农村范围内实现了农村供水城市化。
关键词:农村饮水; 集中供水工程; 天津市
静海县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获得安全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让每个人都得到安全饮水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为广大农村群众和乡镇居民提供安全、方便的饮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1 农村饮水现状
静海县位于天津市西南部,东与天津市大港区为邻、东北隔独流减河与西青区相望、其余各向为河北省诸市环绕,有大清河、独流减河、马厂减河流经全境,全县总面积 1 414. 9 km2,辖 16 个镇和两个乡 383 个行政村,总人口 55 万人,农村人口44. 7 万人。
全县除县城 5 个街道和周边的东五里、胡家园、下三里、大邱庄 4 个街道及县直单位饮用天津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外,其他村都是以县水务局建设的集中供水厂为水源。各村铺设输水管道,各户安装水表,集中供水厂以恒压变频的方式通过臭氧消毒 24 h 全天候高压供水。
现在全县有 30 处集中供水厂,供水村庄 355个,供水人口 41. 7 万人,实现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全覆盖。
2 农村供水工程的发展、规划和成效2. 1 供水工程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集体找水源、挖水井。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广大人民群众是从土井或坑塘、沟渠内担水、拉水吃,饮水条件很差,有的水源地距村 2 ~3 km,人们的生产、生活极不便利。
70 年代凿井技术普遍推广,各村陆续打了饮水机井,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各村都有一眼深机井作为饮水水源,又相继铺设了供水管道,机井水直接入户。虽然设备简陋,但人民群众的饮水条件得到了改善。然而这些供水工程都是由各村村委会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重建轻管现象严重,村委会拿不出资金投入其运行和管理,供水系统得不到定期的维修和保养,更谈不上更新改造。有的村机井坏了村委会拿不出钱维修,村民只能到别的村拉水,造成农村饮水条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供需矛盾日趋加大。
世纪之交连续七、八年的干旱使静海县水源严重枯竭,静海县又没有外来水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凿的机井大都是两结构井管,变径处已在深水位以上,井泵接触不到水,造成“卡脖”使机井报废。到 2001 年底,全县有近200 个村 20 多万人出现饮水困难。县水利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新打机井 156 眼,解决了这 200 个村的饮水困难。但是各村仍是各自为政,单村供水,供水工程由各村委会自主管理,水源调配仍是多头分散管理,一些供水设施报废,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水利资金的投入只能发挥出短期效益,很难使供水工程达到良性循环,发挥出长期效益。
供水工程暴露出下列几种问题: ( 1) 原有管网老化失修,锈蚀严重,“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发生。部分地区造成供水的二次污染,饮用水细菌总数严重超标,直接影响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 2) 配水管网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随着居民人数的增加,村庄规模不断扩大,供水管道私搭乱接,管径过细,形成“卡脖子”现象,爆管事故随时可能发生,加之老的管网缺乏必要的阀门控制,管网一处出现事故,造成全村或村庄大部分地方停水,给供水带来了直接影响。( 3)供水设施技术落后,供水耗能较大,供水成本较高。修井、修泵、维修管道所发生的费用已成为各村委会的经济包袱。( 4) 居民和企业都没有安装计量设施,全县 90% 的村庄用水不收费。居住在水源附近的住户在庭院种植花草树木,利用供水时间进行大水漫灌,或将供水出口直接通入下水道长期冲刷,不仅造成水源浪费,还使管网供水压力降低,使居住在管网末端的住户根本就见不到自来水,只能在自家的水嘴上安装自吸小水泵再次提水或到别人家担水吃,用水极不方便,增加了负担。( 5) 由于老的供水设施技术落后,耗能高,加之用水不收费或少收费,部分机井带病运行。全县 95% 以上的村庄都是限时供水,每天或隔天供水 2 ~ 3 h,居民饮水只能用罐储和水箱存,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面对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弊端和农村居民饮水困难的实际,静海县水务局结合本县实际,以服务基层为宗旨,以村民饮水为中心工作,克服种种困难,派工程技术人员一方面到外地进行考察调研,另一方面深入乡镇村,通过和镇村领导座谈,了解农村居民的饮水现状和广大居民群众的意愿,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目标要求,编制《乡镇集中供水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探索一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与经营管理的模式,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改善农村居民的饮水条件。
2. 2 供水工程的规划
静海县在 2006 年前建成 5 处集中供水厂,供水村庄 30 个、供水人口 10 万人。2006 年初借全市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改造的政策东风,编制了《静海县 2006—2010 年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规划》,把全县农村规划为 30 片,建 30处集中供水厂,为 355 个村庄 14 万户 41. 7 万人供水。
2. 3 供水工程的成效
目前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已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接受,各乡镇村建设集中供水厂的热情也十分高涨,成效显著。
2. 3. 1 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天候供水,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使广大农村居民实现饮用水城市化,农村居民的宜居环境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2. 3. 2 农村供水拉动内需,振兴经济集中供水工程全天候供水,使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步入城市化,使洗衣机、太阳能、电热水器在农村得到广泛应用,为拉动内需、振兴经济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为其他行业创造了多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 3. 3 以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实施改变了农村长期的饮用48“福利水”的历史,提高了人们的水商品意识,由过去的 1 村 1 眼饮水机井,改变为 8 ~16 个村乃至20 个村 1 万 ~ 2 万人 1 眼饮水机井,按计量收水费。经测算全县 30 处集中供水工程的建成,每年可节约地下水 600 万 m3。#p#分页标题#e#
2. 3. 4 控制地面沉降
2009 年静海县的地下水水位已由 1990 年的56 m 下降到 78 m,降幅达 18 m,无节制地开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等多种地质灾害。大邱庄和大丰堆、独流及静海周边是静海县三大地面沉降漏斗区,每年地面降幅 80 mm。降低地下水开采量是控制地面沉降的主要手段,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年节约地下水近 600 万 m3,涵养了水源,减少了地面沉降幅度,现在全县地下水的年开采量已由 20 世 纪 末 的 5 300 万 m3降 到 2010 年 的4 400 万 m3。运西的王口、沿庄等地的地下水位已得到有效的控制,地面沉降平均控制在 20 mm以内。
3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技术措施
集中供水工程是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划和地域界限,坚持跨乡镇、远辐射、大规模方向发展。
以 1 万人规划为基数,每处水厂供水 8 ~16 个村庄不等,供水半径 3 ~6 km,在不影响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优选周围环境好、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地段建集中供水厂,占地 2 500 ~ 4 000 m2。
以新打深机井为水源,建地上 200 m3蓄水池,以水源地为中心向供水村庄铺设 8 ~ 1 寸的优质聚丙烯供水管道,管网分级铺设到每户院墙外,配套供电设施,安装恒压变频供水系统,水源出口安装总控制阀门、总水表和远传压力表,在各村入村主干管道上安装总水表和控制阀门,在管道各分支处、胡同口或楼口安装分控制阀门和 1. 5 寸水表,每户在院外安装 6 分水表,全天候供水,按计量收费,每户终端水嘴设计压力不小于 2 kg,在蓄水池送水管网处安装臭氧消毒设备进行消毒,防止微生物超标。
供水厂管理房采用一个平面设计布置,为砖混结构平房,包括配电室、蓄水池、办公室、休息室、仓库,厂院四周建围墙和透视墙、门口安装电动无轨钛铝合金折叠门,厂区 24 h 不断岗、门口安装监视设备,确保供水安全。
4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长远规划
随着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保证各集中供水厂良性运行的同时,县水务局正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引进先进的供水设备,以各村入村管道为切入点,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后实现农村供水水源切换做好准备,这样不但可使长江水流入静海县农村的千家万户,也涵养了地下水资源,控制了地面沉降,更使水务一体化管理、水资源统一调配进一步增强。
5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经验和启示
5. 1 经 验
5. 1. 1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集中供水厂根据静海县村多偏小、村庄坐落位置相对集中的特点,采取了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形式,制定了《静海县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划方案》。
以 1 万人规划为基数,全县共规划了 30 片集中供水厂,共涉及 41. 7 万人,占农村人口的 93% ,供水半径由原来 3. 5 km 扩大到 6 km。通过建设集中连片供水工程,实现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使供水工程步入良性循环的水利产业化管理道路。
5. 1. 2 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水务局成立了工程项目部,具体推动此项工作。三是,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整个工程建设推行“六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对工程主要设备材料在市水务局有关处室和县纪检监察部门及项目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购。通过公开招标严格选择施工队伍,严把工程建设的质量关。五是,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天津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了工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从项目建设开始,就跟踪审计,保证了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1. 3 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
做好资金筹措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前提,在资金筹措上的难点是县匹配资金和乡村自筹资金的落实。在县财力自筹有困难的情况下,县匹配资金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由水务局还本,政府贴息; 乡村自筹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资筹劳,以建设村庄承担管道沟的开挖与回填、负责实施水表井和闸阀井的砌筑作为以劳抵资。
5. 1. 4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为经营好农村集中供水厂,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静海县水务局成立了农村自来水管理站,该站为局属科级事业单位,负责目前各个供水厂的日常管理工作。供水厂实行企业化经营与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由农村自来水管理站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者每年向自来水管理站上缴折旧费和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用于电费、维修费、人员工资、管理费等支出。供水价格按照成本核算、合理收益的原则,采取农村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证再由县物价局对供水价格进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具体水价标准为: 居民生活用水 2. 20 元/m3,养殖专业户用水 2. 50 元/m3,机关事业单位用水3. 10 元 / m3,工业、交通、商业、金融、建筑用水3. 60 元 / m3,宾馆娱乐业用水 4. 60 元/m3,特种行业用水 6. 80 元/m3。
随着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水务局正在探索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与规模较大供水企业强强联合,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加快农村集中供水向市场化、集团化发展的步伐。
5. 1. 5 严格界定供水设施的产权水厂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是: 从水厂到居民胡同口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水务局所有,水务局负责其日常的维修及管理; 胡同口以下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村或用水户所有,相关发生的管理和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承担。这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既有利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又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壮大了水利行业的自身产业,新增水利固定资产将达到 2 亿元。#p#分页标题#e#
5. 2 启 示
水利工作与民计民生密切相关,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一项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既合理开发了地下水资源,又为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提供了可靠的饮水安全和供水保证。因此,给我们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5. 2. 1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提高农村饮水质量和安全的有效途径通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农村供水从过去的每天限时供水改为全天 24 h 供水,水压、供水时间得到保证,不仅解决了农民吃水难的问题,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洗衣机、热水器、太阳能等得到广泛应用,拉动了内需,振兴了经济,活跃了农村市场,推动了乡村小城镇住宅楼建设,使农村生存环境、生活条件和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村容村貌显著改观。加快了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5. 2. 2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跳出水利抓水利、实现水务一体化的基础从实践中深刻体会到,抓好农村集中供水建设,能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是水利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也为加快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通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我们基本摸索出了一条适合全县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路子,初步建立了农村供水管理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受到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5. 2. 3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农村饮水方式的一次变革实施农村生活用水从“福利水”向商品水的转变有一定的难度,个别干部和群众积极性不高。要通过宣传发动,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结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扶持政策,讲明工程建设的意义和好处,转变农民传统的用水观念,调动各建设村干部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还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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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解决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天津市静海县水务局围绕水旱从人、人水和谐的治水目标,探索出农村连片集中供水的新模式: 科学规划、标准化建设、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壮大了水利行业的自身产业,在全县农村范围内实现了农村供水城市化。
关键词:农村饮水; 集中供水工程; 天津市
静海县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获得安全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让每个人都得到安全饮水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为广大农村群众和乡镇居民提供安全、方便的饮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静海县位于天津市西南部,东与天津市大港区为邻、东北隔独流减河与西青区相望、其余各向为河北省诸市环绕,有大清河、独流减河、马厂减河流经全境,全县总面积 1 414. 9 km2,辖 16 个镇和两个乡 383 个行政村,总人口 55 万人,农村人口44. 7 万人。
全县除县城 5 个街道和周边的东五里、胡家园、下三里、大邱庄 4 个街道及县直单位饮用天津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外,其他村都是以县水务局建设的集中供水厂为水源。各村铺设输水管道,各户安装水表,集中供水厂以恒压变频的方式通过臭氧消毒 24 h 全天候高压供水。
现在全县有 30 处集中供水厂,供水村庄 355个,供水人口 41. 7 万人,实现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全覆盖。
2 农村供水工程的发展、规划和成效2. 1 供水工程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集体找水源、挖水井。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广大人民群众是从土井或坑塘、沟渠内担水、拉水吃,饮水条件很差,有的水源地距村 2 ~3 km,人们的生产、生活极不便利。
70 年代凿井技术普遍推广,各村陆续打了饮水机井,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各村都有一眼深机井作为饮水水源,又相继铺设了供水管道,机井水直接入户。虽然设备简陋,但人民群众的饮水条件得到了改善。然而这些供水工程都是由各村村委会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重建轻管现象严重,村委会拿不出资金投入其运行和管理,供水系统得不到定期的维修和保养,更谈不上更新改造。有的村机井坏了村委会拿不出钱维修,村民只能到别的村拉水,造成农村饮水条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供需矛盾日趋加大。
世纪之交连续七、八年的干旱使静海县水源严重枯竭,静海县又没有外来水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凿的机井大都是两结构井管,变径处已在深水位以上,井泵接触不到水,造成“卡脖”使机井报废。到 2001 年底,全县有近200 个村 20 多万人出现饮水困难。县水利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新打机井 156 眼,解决了这 200 个村的饮水困难。但是各村仍是各自为政,单村供水,供水工程由各村委会自主管理,水源调配仍是多头分散管理,一些供水设施报废,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水利资金的投入只能发挥出短期效益,很难使供水工程达到良性循环,发挥出长期效益。
供水工程暴露出下列几种问题: ( 1) 原有管网老化失修,锈蚀严重,“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发生。部分地区造成供水的二次污染,饮用水细菌总数严重超标,直接影响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 2) 配水管网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随着居民人数的增加,村庄规模不断扩大,供水管道私搭乱接,管径过细,形成“卡脖子”现象,爆管事故随时可能发生,加之老的管网缺乏必要的阀门控制,管网一处出现事故,造成全村或村庄大部分地方停水,给供水带来了直接影响。( 3)供水设施技术落后,供水耗能较大,供水成本较高。修井、修泵、维修管道所发生的费用已成为各村委会的经济包袱。( 4) 居民和企业都没有安装计量设施,全县 90% 的村庄用水不收费。居住在水源附近的住户在庭院种植花草树木,利用供水时间进行大水漫灌,或将供水出口直接通入下水道长期冲刷,不仅造成水源浪费,还使管网供水压力降低,使居住在管网末端的住户根本就见不到自来水,只能在自家的水嘴上安装自吸小水泵再次提水或到别人家担水吃,用水极不方便,增加了负担。( 5) 由于老的供水设施技术落后,耗能高,加之用水不收费或少收费,部分机井带病运行。全县 95% 以上的村庄都是限时供水,每天或隔天供水 2 ~ 3 h,居民饮水只能用罐储和水箱存,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面对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弊端和农村居民饮水困难的实际,静海县水务局结合本县实际,以服务基层为宗旨,以村民饮水为中心工作,克服种种困难,派工程技术人员一方面到外地进行考察调研,另一方面深入乡镇村,通过和镇村领导座谈,了解农村居民的饮水现状和广大居民群众的意愿,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目标要求,编制《乡镇集中供水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探索一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与经营管理的模式,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改善农村居民的饮水条件。
静海县在 2006 年前建成 5 处集中供水厂,供水村庄 30 个、供水人口 10 万人。2006 年初借全市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改造的政策东风,编制了《静海县 2006—2010 年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规划》,把全县农村规划为 30 片,建 30处集中供水厂,为 355 个村庄 14 万户 41. 7 万人供水。
目前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已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接受,各乡镇村建设集中供水厂的热情也十分高涨,成效显著。
2. 3. 1 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天候供水,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使广大农村居民实现饮用水城市化,农村居民的宜居环境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2. 3. 2 农村供水拉动内需,振兴经济集中供水工程全天候供水,使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步入城市化,使洗衣机、太阳能、电热水器在农村得到广泛应用,为拉动内需、振兴经济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为其他行业创造了多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 3. 3 以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实施改变了农村长期的饮用48“福利水”的历史,提高了人们的水商品意识,由过去的 1 村 1 眼饮水机井,改变为 8 ~16 个村乃至20 个村 1 万 ~ 2 万人 1 眼饮水机井,按计量收水费。经测算全县 30 处集中供水工程的建成,每年可节约地下水 600 万 m3。
2009 年静海县的地下水水位已由 1990 年的56 m 下降到 78 m,降幅达 18 m,无节制地开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等多种地质灾害。大邱庄和大丰堆、独流及静海周边是静海县三大地面沉降漏斗区,每年地面降幅 80 mm。降低地下水开采量是控制地面沉降的主要手段,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年节约地下水近 600 万 m3,涵养了水源,减少了地面沉降幅度,现在全县地下水的年开采量已由 20 世 纪 末 的 5 300 万 m3降 到 2010 年 的4 400 万 m3。运西的王口、沿庄等地的地下水位已得到有效的控制,地面沉降平均控制在 20 mm以内。
集中供水工程是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划和地域界限,坚持跨乡镇、远辐射、大规模方向发展。
以 1 万人规划为基数,每处水厂供水 8 ~16 个村庄不等,供水半径 3 ~6 km,在不影响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优选周围环境好、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地段建集中供水厂,占地 2 500 ~ 4 000 m2。
以新打深机井为水源,建地上 200 m3蓄水池,以水源地为中心向供水村庄铺设 8 ~ 1 寸的优质聚丙烯供水管道,管网分级铺设到每户院墙外,配套供电设施,安装恒压变频供水系统,水源出口安装总控制阀门、总水表和远传压力表,在各村入村主干管道上安装总水表和控制阀门,在管道各分支处、胡同口或楼口安装分控制阀门和 1. 5 寸水表,每户在院外安装 6 分水表,全天候供水,按计量收费,每户终端水嘴设计压力不小于 2 kg,在蓄水池送水管网处安装臭氧消毒设备进行消毒,防止微生物超标。
供水厂管理房采用一个平面设计布置,为砖混结构平房,包括配电室、蓄水池、办公室、休息室、仓库,厂院四周建围墙和透视墙、门口安装电动无轨钛铝合金折叠门,厂区 24 h 不断岗、门口安装监视设备,确保供水安全。
随着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保证各集中供水厂良性运行的同时,县水务局正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引进先进的供水设备,以各村入村管道为切入点,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后实现农村供水水源切换做好准备,这样不但可使长江水流入静海县农村的千家万户,也涵养了地下水资源,控制了地面沉降,更使水务一体化管理、水资源统一调配进一步增强。
5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经验和启示5. 1 经 验5. 1. 1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集中供水厂根据静海县村多偏小、村庄坐落位置相对集中的特点,采取了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形式,制定了《静海县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划方案》。
以 1 万人规划为基数,全县共规划了 30 片集中供水厂,共涉及 41. 7 万人,占农村人口的 93% ,供水半径由原来 3. 5 km 扩大到 6 km。通过建设集中连片供水工程,实现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使供水工程步入良性循环的水利产业化管理道路。
5. 1. 2 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水务局成立了工程项目部,具体推动此项工作。三是,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整个工程建设推行“六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对工程主要设备材料在市水务局有关处室和县纪检监察部门及项目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购。通过公开招标严格选择施工队伍,严把工程建设的质量关。五是,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天津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了工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从项目建设开始,就跟踪审计,保证了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做好资金筹措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前提,在资金筹措上的难点是县匹配资金和乡村自筹资金的落实。在县财力自筹有困难的情况下,县匹配资金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由水务局还本,政府贴息; 乡村自筹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资筹劳,以建设村庄承担管道沟的开挖与回填、负责实施水表井和闸阀井的砌筑作为以劳抵资。
5. 1. 4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为经营好农村集中供水厂,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静海县水务局成立了农村自来水管理站,该站为局属科级事业单位,负责目前各个供水厂的日常管理工作。供水厂实行企业化经营与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由农村自来水管理站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者每年向自来水管理站上缴折旧费和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用于电费、维修费、人员工资、管理费等支出。供水价格按照成本核算、合理收益的原则,采取农村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证再由县物价局对供水价格进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具体水价标准为: 居民生活用水 2. 20 元/m3,养殖专业户用水 2. 50 元/m3,机关事业单位用水3. 10 元 / m3,工业、交通、商业、金融、建筑用水3. 60 元 / m3,宾馆娱乐业用水 4. 60 元/m3,特种行业用水 6. 80 元/m3。
随着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水务局正在探索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与规模较大供水企业强强联合,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加快农村集中供水向市场化、集团化发展的步伐。
5. 1. 5 严格界定供水设施的产权水厂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是: 从水厂到居民胡同口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水务局所有,水务局负责其日常的维修及管理; 胡同口以下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村或用水户所有,相关发生的管理和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承担。这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既有利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又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壮大了水利行业的自身产业,新增水利固定资产将达到 2 亿元。
水利工作与民计民生密切相关,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一项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既合理开发了地下水资源,又为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提供了可靠的饮水安全和供水保证。因此,给我们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5. 2. 1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提高农村饮水质量和安全的有效途径通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农村供水从过去的每天限时供水改为全天 24 h 供水,水压、供水时间得到保证,不仅解决了农民吃水难的问题,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洗衣机、热水器、太阳能等得到广泛应用,拉动了内需,振兴了经济,活跃了农村市场,推动了乡村小城镇住宅楼建设,使农村生存环境、生活条件和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村容村貌显著改观。加快了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5. 2. 2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跳出水利抓水利、实现水务一体化的基础从实践中深刻体会到,抓好农村集中供水建设,能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是水利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也为加快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通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我们基本摸索出了一条适合全县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路子,初步建立了农村供水管理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受到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5. 2. 3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农村饮水方式的一次变革实施农村生活用水从“福利水”向商品水的转变有一定的难度,个别干部和群众积极性不高。要通过宣传发动,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结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扶持政策,讲明工程建设的意义和好处,转变农民传统的用水观念,调动各建设村干部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还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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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提升,为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网络基础与实践应用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分类及其应用
计算机网络技术主要是指将不同地理位置单独操作的多台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在网络操作系统,网络管理软件及网络通信协议的管理和协调下,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计算机系统。本文将对ATM技术、局域网和无线网络技术等三种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ATM技术。
与其他计算机网络技术相比较而言,ATM技术也是目前较为重要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之一,其具备非常独特的发展特性,正在不断走向成熟,并已经在国内外市场中得到了一定的广泛应用。ATM技术也称为网络异步传输模式,它是一种能够在高速网络中对信息进行传输和交换的信息格式,同时还能支持LAN和WAN,为局域网和广域网提供无缝连接。ATM技术还运用专门的ATM网卡和转换器,并通过专门线路或系统环境来实现远程和近程的数据转换和传输服务。
(二)局域网。
局域网主要是由服务器、客户机以及网络路由器等网络互联设备等组成,通过软件技术和硬件设备遵循某种网络技术协议进行运行,作为一个有限地理范围内的计算机互联网数据网络,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诸如通信速率高、投资成本较低、可以采用多种通讯介质进行多台相互独立设备的连接和应用,网络覆盖面积大约十几米甚至十几公里范围等特点,致使局域网络在学校、公司、机关以及企业应用较为广泛。这种网络可以在局部的地理范围内实现网络数据的应用和传输、内部资源的互联共享,以及打印机、扫描仪等相关设备的共享,便于文件管理从而有效提高办公效率,这也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三)无线网络技术。
无线网络技术的提出和发展,相对于传统的有线网络具有较大的优点,首先就是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运行成本,包括电话线、网线以及数据接口等数据传输设施;其次实现了数据信号通过无线信号进行传输的方式,具备效率高、简单便利性。目前,蓝牙技术(BluetoothTechnology)、无线局域网802.11(WirelessFidelity)、红外数据传输(InfraredData)、等无线网络通讯技术应用较为广泛,其他的诸如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GeneralPacketRadioService)、超宽频(Ultra-Wideband)等新兴的具有自身特点和较大发展潜力的近距离无线网络技术,在某些特殊应用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里,但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Internet技术及射频无线技术的发展,无线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将会更加广泛。
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未来发展
(一)三网合一。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宽带技术、软件和硬件技术以及IP技术等都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这就使得三网合一这种计算机网络技术未来发展的重要形式成为了可能。所谓三网合一就是指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以及互联网在其演化发展成为数字电视网、宽带信息网以及下一代新互联网的过程当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改造发展,使其各自为主的技术功能、业务范围等局面打破,融合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共享、互通互联、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网络群体,重点是高层业务应用领域的融合。三网合一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有效降低运行和维护成本、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并且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
(二)IP协议的革命性突破。
起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IP协议技术,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技术更新,当下广泛使用的IPv4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过程中已经无法应对和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的需求,尤其是对于应用在注重安全性和实时性的服务质量业务方面出现的新特点和新要求,IPv4这种Internet协议已经有些不堪重负,很多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出来。作为Internet协议最新版本的IPv6,是在原来的IPv4的基础上保留精华的功能并增加许多新的技术和功能从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身份验证以及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邻居发现和利用邻居发现实现自动配置是其两个革命性的创新和发展,它推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高效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和束缚,将世界各地不同角落、不同行业的信息有机联系起来,有效避免了信息资源的浪费,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因此,在当今信息化社会背景下,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及其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引言(Introduction)
关于实践教学,目前有两种认识,从广义上讲,凡教授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实践能力和实践知识的教学活动,都应划归为实践教学范畴。狭义地讲,实践教学是在一定实际工作现场的设备或仪器上,并在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的教学活动[1]。本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弱电工程制图》实践课程为例,论高职院校实践课程改革的应用与研究。
2《弱电工程制图》课程的内涵(Theconnotationofweakcurrentengineeringdrawingcourse)
弱电工程是指以综合布线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桥梁,综合配置建筑内的各功能子系统。它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智能化集成系统(IIS)、安全防范系统(SAS)、火灾报警系统(FAS)、住宅小区智能化(CI)、家庭控制器(HC)以及控制网络系统(CNS)。弱电工程制图是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规范、统一的图框、图例、符号、字体、线条和标注方式方法。弱电工程制图有三类:弱电系统图:弱电系统中设备和元件的组成,元件之间相互的连接关系及它们的规格、型号、参数等。弱电平面图:决定弱电装置、设备、元件和线路平面布置的图纸,主要包括防盗报警装置平面图、电视监控装置平面图、综合布线平面图等。弱电系统装置原理图:说明弱电设备的功能、作用、原理的图纸,通常用于系统调试,一般由设备厂家负责。《弱电工程制图》是我校计算机网络技术(安防方向)专业中的一门专业核心课。它以AutoCAD2013为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以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08X101-3、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集97X700)为行业标准与规范,对公共建筑、住宅及小区进行智能化弱电工程设计,如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实践教学(Practicalteaching)
3.1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在国外,实践教学思想及其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的MIT,很多学生在校期间就参与工业界的实际项目实践,学校被称为是“动手”的地方,学校鼓励学生成为敢于创新、勇于承担风险的“探索者”。德国FH与企业密切合作实践教学办学制度;加拿大的“以能力为中心”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DUCUM分析课程开发为途径设计的实践教学计划;英国的“三明治”的实践教学模式[3]。
3.2国内关于实践教学的研究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体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理论研究和观念层面:实践教学作为职业教育主体教学的地位已经确立;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素质的作用也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已经推向构建中国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发挥和挖掘其功能和作用的阶段。实践探索层面:在借鉴国外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基础上,我国职业教育正积极探索建立有自己特点的实践教学体系,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3.3《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
《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是以项目为载体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下进行的教学设计。教学中,引入企业实际项目,学生在能够熟练识读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剖面图的基础上,运用弱电工程原理知识,根据国家建筑标准与行业规范,利用计算机辅助软件AutoCAD进行音乐/广播系统、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弱电系统设计,完成弱电平面图和弱电系统图的绘制。
4《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方案设计(Thedesignofpracticalteachingschemeforweakcurrentengineeringdrawing)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理论研究,对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进行设计。
4.1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相整合
弱电工程是电力应用的一个分类,普通高校及其他职业学校将弱电工程作为电气或建筑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而弱电工程设计,需要通过CAD图纸来进行表达,因此,我们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中开设弱电工程方向的相关课程,使学生能够正确识图建筑平面图,并掌握弱电系统原理知识的基础上,能够利用AutoCAD软件进行弱电工程设计,绘制弱电工程平面图与系统图,如视频监控系统等;因此本课程将电气或建筑中的弱电工程知识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相整合。
4.2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的重构
职业教育专家姜大源教授认为,“工作过程是在公司中为完成一个工作任务并取得了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它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但内部结构又相对固定的系统。”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是根据真实的典型的工作过程为基础,对传统的学科体系课程进行解构,在学科体系中去提取适度够用的知识,并与工作过程进行整合,通过系统化和结构化整合设计后的工作过程教学,指导学生逐步经历获取信息、比较决策、拟定计划、实施行动、检查校验、评价反思这样完整思维过程训练的课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强调真实的工作过程为学习任务,每一个学习任务就是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通过“工作过程系统化”理论研究,完成《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课程的开发;专业教师参与企业实际项目,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完成《弱电工程制图》教学内容的重新设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弱电工程制图课堂教学,搭造有效的学习的平台,形成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教学效果的评价机制,尝试创新课堂教学,提高教学实际效果;成立弱电工程制图工作室,承接企业子项目,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3对实践教学的探索
弱电工程设计以弱电工程原理为理论基础课,借助于土木工程建筑识图与制图知识,利用AutoCAD软件绘制弱电工程设计平面图与系统图。其中,建筑、安防、综合布线等行业规范也是弱电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设计《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方案。
5结论(Conclusion)
通过在《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中引入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更好地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同时配套核心课程建设的数字化资源建设遵循课程建设标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形式制作、发布、使用,以促进教学为最终目的,打造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又快又好地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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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和教育二者之间自古以来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音乐发展较快的地方其教育水平要比音乐发展较慢的地方高的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音乐教育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区音乐教育办学竞争日趋激烈在当下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环境中,社区音乐教育培训机构的数量也是与日俱增。根据笔者所走访的社区音乐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情况来看,其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社区往往会同时存在几家音乐学校,有的大型社区甚至有十几家微型社区音乐学校。培训地及环境也参差不齐,有的是租用一套民用住房,通过改装,放入几架钢琴,便开始对外招生;好一些则是租用比较大的社区商业租铺,进行改造形成校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培训机构不断招收新教师,开辟新教室,扩大招生。不少投资者尽管是非专业人士,因为发现了这块市场利润,因此也积极投资加盟。有的品牌还形成了连锁店、便利店的模式,换言之,只要培训机构有一到两个长期稳定的教师,便可以加盟、开课。开办社区音乐教育培训班手续简单,几乎不设标准的办班条件和投资收益额度的不断增加,都使得该行业的竞争力越来越激烈,其教学质量也必然受到影响。
根据以上广州地区社区音乐教育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社区音乐教育在当前存在不利的因素,但社区音乐教育的价值仍然值得肯定,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社区音乐教育有利于在非音乐专业人群中拓宽音乐教育的受教范围社区音乐教育虽然机构小,但是数量多,因此其辐射面也非常广泛。有的大型小区甚至开设了多家社区音乐教育培训机构。诸多的培训机构见缝插针地安插在社区中,在非音乐专业人士中普及了音乐基本知识,对非音乐专业人群音乐素质的提高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大大拓宽了音乐教育人士的施教范围。
2.社区音乐教育是学校音乐教育的有益补充众所周知,学校音乐教育的施教范围相对较小,且学校音乐教育的时间也受到了相对严格的限定,而社区音乐教育恰恰弥补了学校音乐教育的这些不足之处。其时间相对灵活,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休息时间,社区音乐培训机构都能够根据学员的要求来安排音乐学习的时间。部分学员由于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娱乐需求,因此,在家庭经济条件或家庭住宅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没有购置乐器,社区音乐培训机构还会向这些学员提供乐器租用的便利条件。这也使得音乐教育更加贴近民众的需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加了音乐教育的受教育人群的数量,对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3.社区音乐教育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专业音乐教育的发展首先,有相当大数量的学生都是抱着业余音乐爱好者的目的来学习音乐的。在教学工作开展后,学生的潜能被教师有效地挖掘出来,加上外界条件的激化和催发,这些学生与生俱来的音乐天赋显山露水,在学生个人努力和家长、教师的引导下,部分学生逐步成为专业音乐院校的选拔对象。对于专业音乐院校的发展而言,培养对象的可选择性的增加有利于专业音乐教育人才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专业音乐院校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专业音乐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其次,社区音乐教育的发展有利于专业音乐团体走向市场。在我国文化市场进一步改革的大环境下,全国数量繁多的专业音乐团体都纷纷走向了市场。可以说,观众对音乐的认识及其个人音乐修养决定了专业音乐团体演出市场份额。只有观众具备了一定的音乐欣赏水平,才有可能对音乐观赏产生一定的需求,才有可能增加专业音乐团体在文化市场的份额。在此,社区音乐教育在提升非音乐专业人群的音乐素质方面功不可没,它的迅速发展使得专业音乐团体的听(观)众数量不断增加,音乐听(观)众的素质不断提高,音乐听(观)众的社会层面从学校到企业,从机关到基层不断延展,专业音乐团体有了足够的维系自身发展的运转资金,也形成了良性的发展态势。再次,有利于解决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峻。音乐专业学生的就业大体可以分为音乐教师、专业音乐团体的演职人员、与音乐相关的编导工作等几个方面。不少学生和学生家长更多的是倾向于能成为一名音乐教师。然而,学校的生源一再减少,学校对音乐教师的需求量也随之不断降低,又因为音乐专业的学生在学校所学习的技巧专业性较强,所以学生的就业面也相对较窄。在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变得更加模糊的大环境下,应该说社区音乐培训机构是这些毕业生相对来说比较合适的选择。数量繁多的音乐培训机构为音乐专业毕业生提供了相对较多的工作岗位,并且相对稳定的学员队伍也为毕业生提供了自给自足的生活来源,为其将来的工作、生活提供了立足之地,有效地缓解了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综上所述,社区音乐教育对中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意义亦是极其深远的。
1、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长期以来,音乐教育就作为我国基本教育的重要内容,其贯穿于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在内的各个层次的教育环节之中。音乐教育不同于语文、数学等其他基础教育,而是具有自身的特性,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具有与众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总体来讲,音乐教育主要是指通过教授音乐理论知识、音乐欣赏和理解技能以及演奏相关乐器的技能等为主的教学环节,提升学生审美水平的教育活动。良好的音乐教育不但能够使人们具备一定的音乐鉴赏能力或者乐器演奏能力,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出更多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音乐教育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审美性,审美性是音乐教育基本价值内涵的集中体现,也是贯穿于整个音乐教育的核心价值理念。在进行音乐教育的过程中,应当以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为中心任务,在此基础上再对学生的音乐理论水平以及乐器演奏水平进行适当地提升。
素质教育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注重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进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科学理论道德水平。对于素质教育的基本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概括,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素质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不同需要,以培养实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基本价值导向,注重开发人的基本潜能和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现代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具有多元化特征,包括身体素质、科学素质、人文素质、心理素质等。与之相对应,素质教育也包括身体素质教育、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教育。在国外一些教育体系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对素质教育的理解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对素质教育的分类也更加地详细和具体。
2、音乐教育对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
2.1音乐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现代生理医学认为,人类的大脑由两部分组成,即左半脑和有半脑,两个大脑半球有着具体的分工,共同承担着对各种信息的处理和加工工作。一般来讲,人类大脑的左半球具有阅读、计算、逻辑推理等功能,而大脑的右半球具有处理音乐、体育、美术等较为感性化的信息的功能。在推行素质教育之前,我国的传统教育普遍重视数学、物理、化学等理工类学科,而对于美术、音乐、文学等学科较为轻视甚至是忽视。在这种传统的教育背景下,我国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呈现出左脑功能开发充分,而右脑功能开发严重不足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广大学生的思维过于严谨和呆板,缺乏有效的创新,因而越来越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对富有创新能力的现代化人才的培养需要。音乐教育的方式总体来讲属于一种感性化的教育模式,尽管在音乐教育中也强调反复训练,但是有效音乐学习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对该学科产生浓厚的兴趣,并且必须具备良好的音乐理解能力,更加注重对学生感性思维的训练。同时,音乐教育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在音乐教育中,学生不仅仅学习音乐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对相关音乐理论进行实践,在实践中再进一步对音乐理论进行深入理解。在演奏乐器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调动包括手、脑、耳朵、眼睛等在内的各种人体器官和组织,极大地锻炼了人体各部分的综合协调能力,在这种实践的过程中,右脑和左脑同时得以有效地利用和开发,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记忆力、创新能力、想象能力、观察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2.2音乐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众所周知,音乐可以有效促进身体放松和精神愉悦,对于陶冶人们的高雅情操也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进而对身体起到积极的保健作用。据有关组织研究表明,当音乐通过耳朵传入人们大脑后,极大地刺激了大脑中的中枢神经系统,促使人的身体器官分泌多种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理化学物质,这些生化物质能够有效地消除身体疲劳、帮助人体器官进行食物消化,而且还可以促进全身血液循环,对于排解体内的毒素也具有积极作用。音乐是一门高雅艺术,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它是对感性美的集中体现,通过音乐我们可以培养积极乐观向上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可以借助音乐发现生活中所隐含的各种美好事物,当然,在感受音乐的过程中也可以展现出人们对生活、对自然、对社会的热爱之情。音乐具有流畅性、结构对称性、节奏规律性等特征,可以极大地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感知能力。从美学意义上来讲,悠扬的音乐可以使人们的大脑产生兴奋和共鸣,积极消除人体由于外界压力所形成的紧张感和不适感,使人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入到一个相对比较安逸的状态,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由于外界压力所导致的各种心理或者身体疾病。旋律宏伟博大的音乐可以极大地振奋人的精神,帮助人们摆脱消极的精神状态,使脆弱的心理变得坚强,重新唤起人的斗志,而积极向上的心理对于身体保健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2.3音乐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素质教育所重点培养的对象之一,所谓创新能力即在原有事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思考,从另外不同的维度对相关事物进行发展和延伸,使新事物既具备原有的特性,又具备新的特性。音乐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种音乐作品本身就是人们长期以来对声音规律的总结和归纳,完全是一种创新的产物,音乐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原因之一就是它可以极大地扩展人们的思维活动空间,激活人们内在的潜力,进而激发出更加富有时代特征的创意。在音乐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欣赏各种音乐作品来培养自身对新型事物的观察能力和接受能力,通过对乐器的实践操作来理解和掌握基本的音乐理论,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对于开发左右大脑半球的综合功能具有促进作用,而创新思维即能够在不知不觉中被这种感性的思维所激发出来。
3、素质教育背景下推进音乐教育的若干策略
3.1提高对音乐教育的重视程度。在推行素质教育之前,我国各种层次的教育普遍将重点放在数理化等理工学科方面,强调培养高素质的理工科人才。但是,这种片面的教学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现在正处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时期,各行各业正在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这种大背景下,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在发生着改变,全能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音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其不断被社会公众所重视,但是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高、实践贯彻不足等问题。因此,有效推进音乐教育的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改变旧的思维方式,只有提高对音乐教育的重视程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音乐教育对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促进作用。
3.2加强学校音乐教师队伍建设。目前,我国的音乐教育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提高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足够的高水平音乐教师。由于学校对音乐教育的轻视态度,导致大量音乐教师的岗位处于空缺状态,或者由其他学科的教师兼职音乐教师,而这些教师不论是在音乐理论素养方面,还是在教学态度方面都缺乏专业性,极大地制约了音乐教学质量的提升。另外,现有的专业音乐教师的综合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应全面掌握音乐基本理论和音乐教学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学校应该进一步提高对音乐教师的福利待遇,定期组织他们进行教学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对音乐教学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有计划地引入高水平的音乐人才,使自身的师资队伍处于不断扩展的状态,为提高音乐教学质量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3.3创新音乐教育模式。在传统的音乐教育模式下,完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一般只是单方面地接受教师所讲解的音乐知识,学生和教师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无法有效地将自身的问题反馈给教师,教师也无法有效掌握学生的学习进度,因而使音乐教学质量难以得到质的提升。学校应该积极改革现有的音乐教育模式,将以教师为中心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此时,教师应当扮演教学指引者的角色,及时地同学生进行交流沟通,积极解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各种疑问。同时,音乐教学还应该紧密与实践相结合,将音乐教学从课堂中扩展到生活中,积极引导学生掌握学习音乐的正确方法,不断地通过音乐学习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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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有效促进了学生的知识获得、技能掌握和情感态度的形成与发展,更推动了高校与社会和谐关系的构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意义
1.1“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边的传统知识。由雅克·德洛尔任主席的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教育的四大支柱》指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是教育的四大支柱。教育应围绕这四种基本学习加以安排。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大学生通过体验自己学习和工作上的成功与不足,进行自我反思,不断地完善自我,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设计开展的“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充分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的特点,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关注身边的事物。广大同学来自祖国四面八方,各自家乡的地域差异很大,建筑和传统各有千秋,广大同学利用寒暑放假回家、走访亲友及社会实践的机会,关注身边的历史建筑,关注周围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并予以收集。改变了以往相当一部分学生“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心态。广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也以此项活动为载体,积极争先,做到表率,充分发挥到头作用,深入社区、乡村、工厂,了解生产的方法、生活的故事和地区发展历程。
1.2“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民族的历史。三寻找藏品征集活动在全校师生的积极参与下,从2010年到现在共征集到藏品一千余件,照片二千余张。藏品范围涵盖广泛,主要有中国古建筑保留下来的砖、瓦、门窗、雕塑,有收藏价值的与建筑和人们生活有关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一辈建筑师、设计师的草图、手迹原稿等,乡土建筑有价值的线索等等。在藏品中有很多都具有深厚的历史价值,例如:锦州义县庆丰门城墙遗址砖,据考证兴建于辽代,距今约600多年的历史;普兰店出土汉代墓葬用砖,距今约2000年;清末时期药铺的旧窗框,见证了历史的发展,同时更是社会发展印迹的代名词;出自于朝鲜的青铜鼎,具有特色的地方文物,估价大约2万余元。
1.3“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历史建筑的保护。在“三寻找”社会活动实践过程中,广大青年学生通过收集古建筑物构件、探访古建筑物历史和拍摄古建筑物照片等方式亲身体验了中国古建筑神奇的建造方式和面临的困难。校团委通过组织学生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了解到当代大学生保护古建的急迫心情。这也实现了广大青年学生从单纯的在书本上了解古代建筑到主动保护古代建筑的转变。
二、“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启示
2.1充分引导精心设计。历年来学校对于“三寻找”实践活动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周密部署,工作上精心实施,活动中注重宣传,使“三寻找”真正成为学生第一课堂的延伸,在实践中发挥育人的功能。为了进一步深化活动成果,还于每年制做“三寻找”活动展板、《建大青年》“三寻找”专刊,并召开“社会实践活动总结、交流与表彰大会”,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提高学生对文化追溯主题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从而激发更多学生以积极热情的态度投身于此项活动中去。
2.2广泛宣传表彰先进。近年来,组织各学院积极筹备“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学生组织多次召开“三寻找”社会实践动员,讲解“三寻找”活动方案、成果要求及奖励机制,充分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参与范围广泛。为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每次活动结束后都开展“三寻找”活动的表彰大会。表奖在藏品征集活动中的优秀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近年来共表彰了8个集体,200余名同学。
2.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校团委统一组织,各学院积极申报,集中考评的方式开展“三寻找”活动,且每年都在大学生俱乐部举办“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作品展览,吸引了全校万余人次师生前来参观,受到了广泛好评。这些藏品现在大部分存放在“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展厅中,另有部分珍贵藏品将收藏到学校建筑博物馆中。还对“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几年来,“三寻找”活动受到广大青年学生的喜爱,已经呈现出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参展作品水平越来越高、教育意义越来越深的态势。广大青年学生已经开始自发了解家乡的风俗和民族的历史,实现了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三、结语
开展的“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活动充分体现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关注民生、了解历史和保护古建的作用,加深了同学们对历史的认识,了解了家乡的传统文化和旧时期的民族风情,同时也懂得了保护历史遗迹的重要性。“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使同学们在寻找珍贵藏品的同时感受历史、感受传承、热爱环保、热爱生活,相信这项活动也一定会在学生思想教育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企业对人才职业核心能力的需求分析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13年的大型毕业生洽谈会上,236家企业进入我校招聘,经分析:236家企业的招聘需求量达5957人,而企业的需求中对学生的沟通能力、数据应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提出要求的达到了83.2%。笔者对录用我校毕业生的20家企业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企业对学生评价较低的是学生的创新能力、与人沟通、协作能力和吃苦精神;而企业录用人才最看重的素质排名前三位的是:人际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学习能力。企业调研数据告诉我们:社会对人才的职业核心能力需求较高。正像大众汽车公司职业培训部的邦加尔德所说的:“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技术发展速度极其迅速的时代,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着眼于未来,迎接伴随技术发展出现的挑战。这讲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种直到今天还未被人们普遍了解的自我重塑和自我适应的技能,那就是核心能力。”
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有效的途径
2.1当前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种类
2.1.1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践课程比例设计较高,除了课程中设计的实践之外,还有实训周、实训月以及毕业前的顶岗实行等专业实践安排。
2.1.2非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
(1)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目前,在高职院校中,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团委牵头组织进行的各级各类校内社团活动、“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
(2)学生个体的自发社会实践活动。高职院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比例高,自发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学生较多,他们多数利用学校周围的有利条件,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广泛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2社会实践前后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变化分析
笔者对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后的学生代表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同一岗位上实践3个月以上的学生,他们的沟通协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革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学生认识职业核心能力的角度和深度也有较大的变化。实践后再接受职业核心能力训练,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幅度提高。企业需求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告诉我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2.3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3.1缺乏科学的设计高职院校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分类不同,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教务部门、二级院系等不同部门进行组织,多数侧重于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和社会调查等内容,实践项目缺乏科学的统筹;实践过程中缺少专门的职业核心能力提升指导,更没有有效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学生完全靠个人领悟去完成实践任务,出现沟通协作、创新革新等问题时,不懂得如何有效地去解决。
2.3.2没有专业的指导实践活动,学生重视技能操作训练,忽视职业核心能力的历练在如火如荼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气氛的带动下,高职学生对待技能操作课程的态度也从表面认知到高度重视。他们希望通过大赛脱颖而出,他们能够一丝不苟地进行技能操作的练习,可在练习过程中,指导老师和学生都忽视了竞赛需要的人的气质、沟通、创新等核心能力的历练。最终真正能够脱颖而出的是那些“综合素质”高,即与人沟通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突出的学生。
2.3.3缺少评估与反馈实践活动中学生重视课外活动的参与,轻视活动收获的总结与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多数是高考的“失败者”,他们更急于在学习之外的领域中找到被认可的途径。所以,高职院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较高。调查显示,有意愿主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中,75.33%的学生愿意自行寻找个人感兴趣的企业和岗位,而不愿意接受学校和家长的硬性安排;在社会实践目的的调查中,97.26%的学生选择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以这样的目的为出发点,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过分关注金钱的收入情况,根本无心关注个人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不进行总结,更谈不上提升。
2.4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意义
2.4.1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学生个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职场上,劳动者既要处理人机关系,也要处理人际关系;既要具备硬技术,更要具备支持硬技术的软技能;既要适应今天的工作,也要为明天的发展做好准备。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的储备是关键因素。学生具备较好的职业核心能力,可帮助自己适应更高层次和更好岗位的选择,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具备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
2.4.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高职院校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需要温家宝2007年9月7日在大连考察职业教育时指出:“教、学、做不是三件事,而是一件事,在做中学才是真学,在做中教才是真教,职业教育最大的特征就是把求知、教学、做事和技能结合在一起。职业学校的教师不仅要培养孩子们的求知,而且要培养思想道德,学会共处,学会做人。”科学规划设计,通过第一、第二课堂的有效训练,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符合高职教育的要求,是高职院校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办出高职特色的有效途径。
2.4.3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满足企业人才需求的需要。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根本发展动力。由于职业核心能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员工职业核心能力强的话,企业可在产业调整和转型过程中避免人才短缺的风险。
2.5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的对策
2.5.1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统筹规划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原有的社会实践项目的作用,利用军事训练、社会服务、科技发明等项目锻炼学生的观念与道德,实现提升职业核心能力意识的内化,提升学生解决问题与创新革新能力。利用“三下乡”、“四进社区”等项目让学生了解社会、国情、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的沟通协作能力。利用勤工助学、社会调研等活动内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除了原有的统筹项目外,逐步探讨将学生的自主课外独立实践纳入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研究中。高职院校应统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将职业核心能力理论深入渗透到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让社会实践活动切实成为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有效载体,让职业核心能力贯穿社会实践活动的始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幅度提升个人的职业核心能力。
2.5.2加强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发挥第一课堂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主阵地作用将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设计思路与专业实训、项目计划有机结合。请专业教师在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过程中,全面渗透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要求。将技术技能考核与职业核心能力考核并举,实现一手练“技能”,一手练“能力”的双赢局面。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社会实践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指导作用。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在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承担着“引路人”的职能,在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地中,全面渗透职业核心能力的价值和意义,实现学生对职业核心能力认识的提升。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团队组织者的培训,提升组织者的职业核心能力水平和专业水平。无论哪个职能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都安排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老师对团队的组织者进行全面的培训,让团队在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全面贯彻职业核心能力的训练,让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都成为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有效载体。
2.5.3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科学评价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项目提升的考核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必要手段。目前,多数职业核心能力训练项目没有考核,所以,学生的意识和重视程度明显不强。我们可借鉴美国巴克教育研究所的“6A”法则(即:真实性、严谨性、应用性、实践性、咨询性、展示性)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进行科学评价。对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评价与反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切实提高职业核心能力。
2.5.4营造社会实践的公益性环境,在社会大环境中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目前,社会对职业核心能力的认识程度还不高,企业在接受学生实践的过程中也缺乏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设计和指导。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公益性社会实践的氛围,以高职学生人人“有才能、有可能”为目标,借鉴德、英、美、新、港、台等地的实践经验,转变社会对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将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从课程教育的“书本式”学习转移到实践学习的“实战式”学习中,在社会大舞台上历练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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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其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集中表现为被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发生意外人身损害难以主张权利等等。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往往得不到处理;纠纷发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机构不予受理。该问题出现,缘于大学生主体身份,其管理性质,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提出积极解决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的路径。
一、学理分析
大学生兼职与用人单位二者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全日制高校学生在社会兼职打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对其进行救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分为完全适用劳动法、部分适用劳动法以及不适用劳动法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国内专家的不同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工作,用人单位也支付劳动报酬,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若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法律纠纷,救济无门。部分适用劳动法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没有也无须向兼职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在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费等问题适用劳动法,其他法律问题则适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说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实际中无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劳动关系说不能成立。折中说也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几个要素均具备,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还需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说,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均不存在这几个方面问题,基于上述几点,大学生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简言之,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和管理的关系,其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从目前的法律看,应当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何种区别呢?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既包括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包括了劳动立法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干预。这就表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所订立的内容,也包括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所设定特定法律义务的内容,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的劳务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区别,首先,二者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具有经济性与人身隶属性相统一的双重特点,其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应当说,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更多承担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其次,劳动力受支配的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企业的一分子,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必须负有忠实的义务,而劳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业务,没有其他的身份法律关系。再次,报酬取得的性质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该工资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例如必须以货币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务合同报酬的支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进行干预。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缴纳其费用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无须承担一切社会保险费用,即使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也不按工伤事故认定,以人身损害处理。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适用法律方面意义重大。
二、维权路径
鉴于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打工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不同,其所签订的协议,定性为劳务合同;由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异。现在各大招聘网站有以公司名义招聘的,也有中介机构招聘的,网页中一般是职位简介和联系方式,至于信息真实与否很难判断。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大学生兼职找工作最好通过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正规的职业介绍所获取信息,不要轻信路边广告。大学生打工最好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由学校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必须自己寻找,可以通过正规的人才中介机构帮忙联系。大学生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兼职工作。大学生一定要注意该职介单位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与社会兼职大学生不签订雇佣或劳动协议是普遍现象。口头约定实际上并无效力,一旦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前的承诺便会落空。劳动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提起主张,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口头合同主张难以成立,大学生维权会十分困难。因此,大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大学生社会兼职属短工行为,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约定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具体条款可参照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当然,现实中,用人单位有的借故以大学生没有事先表明学生身份,或提前离职没有告知,这些往往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资的常用理由。所以学生们在寻找兼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单位心中有数,离职时也最好提前说明。从2008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不用再支付费用,因此,对于劳动者维权是一种利好。2008年5月1日以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发现,对劳动者来讲,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了,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年代,一些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时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了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经常是没有办法才去主张维护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劳动者等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已经过了维护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限,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当然,60天的时效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协商、调解,起不到法律应有的维权作用。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在这1年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因某种原因中断时,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大大维护了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即使超过1年时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管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访部门无法给大学生投诉立案,但学生们并不是真正维权无门。大学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其工作人员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当然,学生们若能保存打工时的相关证据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关纸质资料。调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学生打工兼职本是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但由于学生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容易轻信别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骗。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对详细的规避风险方法,使不少大学生对于“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大学生要增强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识,对社会上各种招聘广告要认真分析,仔细辨识。如用工单位向应聘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违法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中介”赚昧心钱,社会上个别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实,有的无中生有,以“某某企业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大学生兼职信息则遥遥无期,或者找几个做“托”的单位让学生前去联系。许多学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但往往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推托目前职位已满,要学生回家听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作为抵押物。学生在求职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大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学生在求职时遇到职介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合谋欺诈求职者钱财等事情,一旦掌握确实证据,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社会兼职是大学生学以致用、体验和融入社会、获得经验的机会。目前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社会兼职是空白,对此法律盲点,国家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规形式颁布相关规定,为规范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保障,赋予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纠纷的权限,依法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和社会有关单位对此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比如通过校企合作、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合同等形式实现互利效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既让大学生学到专业课本之外的社会经验,又能让初谙世事的大学生不至于求职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维权时步履维艰。
一、我国高校社会实践的问题分析
1.社会实践经费支持力度有待提高
现阶段,高校社会实践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高校本身和实践者,而国家对于高校社会实践经费的预算相对较少。此外,近年来各高校申报社会实践的队伍数量逐年增加,已有的经费无法完全支持学生完成实践内容。
2.社会实践的机制不完善
大学生社会实践顺利开展的关键是保障机制,包括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实践基地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在调查中,多数参与过社会实践的学生反映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社会实践的组织准备和选题过程中缺乏指导,学生制订计划不完善,以致在社会实践开始后,遇到突发情况不知所措,从而大大影响了社会实践的实效性。
二、做好高校社会实践工作的解决方案
1.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资金支持
在开展社会实践过程中,应当积极争取政府、企业的扶持,努力形成“学校扶持一点,学院配备一点,政府、企业支持一点,个人自筹一点”的多层次资金筹措渠道,实现活动经费从以高校投入为主向学校支持、社会实践单位和学生个人的多元化投入体系转变,实现社会实践基础资源的共建共享。
2.逐步完善高校社会实践机制
针对高校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逐步完善社会实践机制,实现前期有组织、中期有指导、后期有反馈的良性循环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实践管理体系,成立社会实践指导团队,为社会实践团队配备指导教师,在实践过程中给予经验、技术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三、建立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
笔者在多年从事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基于三螺旋理论,研究出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即通过搭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的选拔培训、宣传、保障和反馈4个平台,开展精品和项目2个工程,最终实现实践育人的目的。
1.努力搭建4大平台
选拔培训平台将实现分层次培训功能,解决社会实践内容的层次划分问题;宣传平台将创新宣传载体,将高校社会实践“宣传策划—答辩培训—启动实施—总结展示”四个阶段的流程信息化;保障平台将建立社会实践激励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保障机制、拓展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途径;反馈平台将调动学生主动反馈的意愿、收集社会实践工作干部的反馈信息,建立多元顺畅的反馈渠道。
2.积极开展2项工程
高校社会实践精品工程是指社会实践项目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实践的意义、价值,具有紧随时代精神的先进性、教育性、实用性和示范性;项目工程的实质是将社会实践从实践活动的开始到结束,从活动的设计到实施,从人员组成到经费使用全部采用项目的形式进行运作。
3.明确社会实践目的
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应把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目的定义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中央对于高校实践育人的要求。在高校“4+2+1”社会实践模式中,不管是4个平台还是2个工程,都是紧密围绕着这一目的而深入开展工作的。社会实践活动在高校的学生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把高校社会实践的有效资源和创新思路紧密结合起来,互相影响,互相支持,促进并实现高校社会实践创新和社会实践精品化、工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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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其制度化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科学化的重要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实践活动论文,供大家参考。
1、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大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社会在不断发展,需要各中类型的人才,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专业面窄,社会适应能力差,综合能力不强的人才在市场竞争中一定不占优势,社会实践使大学生广泛地接触、参与社会生活,在实践中不断动脑、动手、动口,培养和锻炼了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2、方法和途径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大学生积极接触社会,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对将来就业和职业发展是有大有益处的。这是对自己负责、对父母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但是,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
2.1学校的重视
学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作为学校应该积极为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课程化体系的实践探索。广泛吸取社会资源,加大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广泛寻求社会支持,为大学生实践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2企业的支持
可以说企业是培养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肥沃土壤。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肯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并不是很多。现在,部分企业对大学生有一些负面的认识,认为他们有知识,缺经验;有学历,乏技能;有热情,少阅历。但人才的培养毕竟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一个优秀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大学生创造机会,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环境和学习的空间。
2.3政府的关心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问题。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这项工作做得很到位。但也有一些地区出现了“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面对政府的关心和学校的热心、企业却“漫不经心”。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讨、研究解决,也应该积极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半工半读、产学合作的教育模式。政府、企业、学校还应该真正坐下来深度沟通,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真正解决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能力问题。
2.4学生的准备
大学生要想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社会实践,期望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锤炼意志和品格,为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就必须在角色定位、实习态度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2.4.1做好吃苦和承受压力的准备。大多数大学生希望通过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和意志品格,但由于生活环境的相对单一,面对复杂的实践环境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社会实践与大学生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们往往呈现兴趣高、期望高、热情高和持久性低、应变能力低、受挫能力低的现象。为尽力避免三低现象的产生,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前必须要做好吃苦耐劳和承受压力的准备。
2.4.2确定好自己的目标和角色。在整个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角色,这种角色意识是做好本职任务和实践活动真正取得效果的心理前提。大学生如果认为自己是天之娇子,在工作中必然浮躁,容易给领导、同事留下肤浅、骄傲的印象。不利于得到领导和同事的真诚帮助和指点。
2.4.3勤学好问、多思善行。大学生要善于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指导实践。尽快在实践过程中熟悉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大学生也要有不耻下问的精神,遇有不懂的问题,谦虚地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如有处理问题不当时,要实事求是地承认过失,诚恳地请教领导同事为自己指明方向。在实践过程中,还要做到多思善行。要多动脑、多动手,这样才会有所收获,有所提高。
3结语
总之,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生以后的自身素质的养成,及走向社会参加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养成还需要社会及各个方面都要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学习践行群众路线的关系
社会实践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社会,学习群众智慧,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大学生课堂外的第二个学习的平台,也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党的教育方针强调高校在教育与实践统一性的原则上培育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就要求大学生把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武装思想来强化自己的精神世界,确立正确的、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新一代大学生,我们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而要这样做,就必须不凭主观想象,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中引出正确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将群众路线真正地转化为自己的理念并践行到实际行动中去。
二、群众路线审视下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坚持群众路线,必须讲究方法、求真务实、注重长效发展。以此要求来审视,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
(一)从实践目的来看,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还不足
由于缺乏事前科学的指导与管理,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具体内容与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为什么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连活动内涵和具体方式都不甚了解,实践活动带有盲目性与随意性。他们缺乏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自我的影响力认识不足,思想与行动不能达成一致。大学生做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多是做些简单“三下乡”走访、调查后便草草收场,没有以“一切为了群众”为出发点设立实践项目,忽略了社会群众的需要,不能做到哪里需要哪里去,实践内容较为空泛,缺少针对性,致使部分社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成效低下,对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不大。因此,如果大学生没有正确地、清晰地认识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即使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中也是益处不大的。
(二)从实践过程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缺乏系统有效的组织开展
当前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机制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能稳定高效、创新灵活地组织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群众,了解并解决实际问题。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缺乏主动依靠群众,大学生没有积极与社会基层群众进行深入互动,从群众的讨论中发现问题,在需要帮助时努力创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开展活动。实践学生常常走马观花、蜻蜓点水,难以沉入基层,从问题表面看问题,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作出判断,在这样的实践活动中不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因此,没有一个系统、有效的组织进行策划社会实践活动,就难以持续深入地展开实践活动。
(三)从实践效果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反馈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高校只注重学生实践活动的实施和总结阶段,不关注实践后期活动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实践作为一项以高校为组织领导,以大学生为活动主体的实践调研活动,通过组织策划,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分析总结,得出结论,却难以将实践成果反馈回到社会中去,不能实现为实践地和服务对象提供智力支持,这直接影响到社会实践的效果,使社会实践活动失去了它本身特有的意义,也因此导致部分社会基层群众并不是很认可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导致一些地方或单位把接收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负担,因而不能主动、积极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实践成果反馈机制的不健全也让大学生找到了“偷懒”的机会,实践脚步在分析总结完成后戛然而止,不管所得的结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不再作深入的跟踪调查,严重制约了社会实践的长效发展。
三、以群众路线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真正学会运用党的群众路线,需要经历一个端正立场、改造世界观、锻炼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的长过程,要下一番苦功夫才能做到,这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克服局限、求实创新、实现长效发展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一)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教育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任何理论的形成都要在大量的实验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高校要着力培养大学生在实践中动手动脑的能力,养成实践(实验)态度的习惯,要善于把课堂的做学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运用到服务社会中去。所以,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要以群众为学习对象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出发点,要以真正了解群众的迫切需求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实践活动的落脚点,要以“群众需不需要、答不答应、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有了思想上的觉悟,就要将其付诸于行动,开展对社会、群众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满意。这样既能保证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自我,也能做回报社会、奉献社会,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和组织机制
在教学上,高校应正确认识到社会实践对学校的深化建设及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意义。不断地改进实践育人体系,把社会实践进行学分制化,作为一门学科进行教学,由高校统筹征集各系院优秀社会实践活动案例,由专业指导老师进行内容整理、形式分类、形势分析,由思政教学老师进行教学推广,让学生在实践活动准备前期接受系统的思想教育,减少走弯路的几率,让学生更明确群众需求,以及如何正确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问题中。在组织上,要针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和综合素质发展状况,进行优良搭配、系统组队。积极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跨系院自由组队选题,优势互补,各尽所能,培养创新型思维和团队精神。
(三)创立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在社会实践上,高校应积极主动地、大胆地向社会寻找资源,与城市社区、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并签约创建多个固定的社会实践基地,为学生搭建更多的锻炼机会和平台。学生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喜好,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实践调研,在实践中可以与实践地签订实践基地,以便开展进一步的实践,也便于后续实践者的再次实践。同时,政府也应做好“推手”工作,调动企业、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其接纳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当然,作为与高校合作的基地的回报,高校应利用学校丰富的人才和技术资源,大学生应真正为实践基地提供长期服务,实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真正满意。另外,学生也可以切实了解到企业所需人才的要求,改进学习方向,提升自身各方面素质,为将来踏上职业道路积蓄能量。
(四)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考评激励机制
高校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积极加大资金加入,建立专项基金,完善考评奖惩制度,支持、保障学生的实践教育,充分调动师生对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时刻明确社会实践的意义、认清自身的责任,并把教师参加和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与教师考核、工作业绩、职称评定等方面考评向挂钩,提高教师责任感。对于学生,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实践监控体系,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通讯设备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反馈问题并提供适当帮助,保证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结束后,学生要提交社会实践心得,并组织开展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和总结交流表彰大会,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团体、单位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若个别师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弄虚作假,也要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做到奖惩分明,让师生用最好的精神面貌迎接社会实践。大学生社会实践为青年驰骋思想打开更浩瀚的天空,为青年实践创新搭建更广阔的舞台,为青年塑造人生提供更丰富的机会,为青年建功立业创业更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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